上海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倾倒事件解决方案操作细则
2009年07月11日 19:12中国新闻网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6.购房人所选置换房屋,按以下方式确定《预售合同(置换)》总房价款:

(1)以原《预售合同》签署时开发商确定的每套房屋单价为基准,若置换房屋单价高于原《预售合同》单价,则以原《预售合同》单价作为置换房屋单价,并按下列(a)或(b)方式结算面积差价;

(a)若置换房屋面积多于原《预售合同》面积,则购房人按下列公式计算并补交差价;

补交差价=原《预售合同》约定单价*(置换房屋面积—原《预售合同》面积)

(b)若置换房屋面积少于原《预售合同》面积,则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补退差价:

补退差价=经评估的原《预售合同》房屋目前市场单价*(原《预售合同》面积—置换房屋面积)

(2)以原《预售合同》签署时开发商确定的每套房屋单价为基准,若置换房屋单价低于与原《预售合同》单价,则本公司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并补退差价外,还应按下列(a)或(b)方式结算面积差价:

补退差价=【原《预售合同》单价—原《预售合同》签署时置换房屋的单价】*原《预售合同》面积

(a)若置换房屋面积多于原《预售合同》面积,则购房人按下列公式计算并补交差价;

补交差价=原《预售合同》签署时置换房屋的单价*(置换房屋面积—原《预售合同》面积)

(b)若购房人置换房屋面积少于原《预售合同》面积,则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补退差价:

补退差价=经评估的原《预售合同》房屋目前市场单价*(原《预售合同》面积—置换房屋面积)

7.购房人选定置换房屋后,应与本公司签署《预售合同(置换)》,《预售合同(置换)》约定的交房期限及双方违约责任,均与原《预售合同》相同。

8.购房人签署《预售合同(置换)》后,应按约定期限,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方式支付置换房屋的全部房价款,其中,《预售合同(置换)》项下已付房价款为:

原《预售合同》项下购房人实际已向本公司支付的房价款—本公司已向原贷款银行清偿的贷款本息

9.购房人签署《预售合同(置换)》之日起10个工作日日内,本公司将原《预售合同》项下购房人已付房价款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及原《预售合同》项下总房价款5%的违约赔偿金,支付至购房人指定账户。

10.若遇下列情形之一,则按方案A执行:

(1)正式公布的技术检测结果认定置换房屋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的,导致方案B无法执行;

(2)在本公司通知购房人选房的期限内,购房人未能选定置换房屋的。

四、评估机构的选定

1.鉴于上述两方案均涉及“莲花河畔景苑”房屋目前市场价格的确定,基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公司推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上海法院司法委托鉴定机构名册”中所列房地产评估机构(网址www.hshfy.sh.cn),供购房人备选。

2.为了及时确定评估机构,保证《方案》能及时有效实施,本公司准备了如下两套方案供7号楼购房人选择。

方案一:本公司组织7号楼购房人召开会议,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上述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册中投票推举评估机构,每套房屋购房人为一票,以得票最多的评估机构为中选评估机构。

方案二:本公司组织7号楼购房人召开会议,通过抽签方式决定评估机构。届时,由到会的7号楼购房人现场推选一名抽签代表,由该抽签代表从上述备选评估机构中抽出三家评估机构,以在先抽中者确定优先顺序。同时,由购房人在现场推选1-3名代表参与评估过程。抽签代表的推选、抽签过程以及购房人代表的推选,均由公证处到场办理公证。

3.上述三家评估机构选中后,本公司将从最先抽中者开始洽谈,一旦就委托评估事宜与评估机构正式签署委托评估协议,则不再与下一顺位的评估机构接洽;若无法与前一顺位的评估公司达成协议,则本公司将与下一顺位的评估公司接洽协商,直至最终选定评估机构。

4.若7号楼购房人未能在2009年7月31日前以上述两方案之一确定评估机构的,本公司将提请政府指定评估机构。

5.评估机构对所涉房屋进行评估,以本公司与其正式签署委托评估协议之日为评估基准日。

6.委托评估机构、公证处的全部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7.未参加选定评估机构会议的7号楼购房人,视为同意该会议选定的评估机构、购房人代表以及最终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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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佳佳   编辑: 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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