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楼房倒塌难索赔 暴露期房预售制的法律缺陷
2009年07月01日 15:45《检察日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新闻回放:上海在建楼房倒塌事件调查 业主退房或遇难题

对倒塌大楼的400多位准业主而言,一天还未入住,房子便没了,即便打起了官司,开发商如果没有“经济实力”,也可能形成“法律白条”。这里更值得关注的,还应当是“成因”和“根源”,即期房预售制度本身的法律缺陷。

对老百姓来说房子是买来住的,对于房产的质量、构造、价格、配套设施等,满意就买,不满意就不买,这本就是买房者应有的合法权利。然而,期房预售却是另一番景观。房子还没有整体竣工,可谓“看不见摸不着”,购房者拿钱买到的只是一纸图纸或不成型的在建房,签订预售合同到最后入住,大约需要等待一年半左右的时间,购房者购房时并没有选择权和评价权,这显然是一种失衡的不平等合同。

正由于有了这个预售制度存在着“一年多”的空当期,加上我国信息公开机制建设严重滞后,预售制度下的商品房交易是在完全的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发生的,便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鱼龙混杂的现象。可以这样说,住房预售制度降低了开发商的门槛,开发一个项目并不需要投入太多的自有资金,而是大量地占用其上下游的资金,使部分并不具备开发实力的企业进入市场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这其实就是鼓励开发商“以小博大、空手套白狼”,银行和购房人就成为了开发商投资风险的承担者和牺牲品。就如同上海的“楼脆脆”,开发商能否有实力赔偿便成了问题。

除了房屋质量问题外,面积缩水、楼盘烂尾、假按揭、一房多卖、房价虚高等现象的背后,都有预售制度推波助澜的身影。目前,在商业信誉不完全可靠、政府监督不完全有效的情况下,尽早终结期房预售制度,对政府和老百姓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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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爱和   编辑: 印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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