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

● 焦点: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是否应免死

导读:2009年5月16日,李昌奎将曾经的女友王家飞掐晕后强奸杀害,王家飞3岁的弟弟王家红亦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门前。一审对其处以死刑,但云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改判为死缓,引发舆论争议。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院再审判处李昌奎死刑。【最新报道】【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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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听法律的

法官应听取民众意见,还是保持其独立判断?媒体报道是否有妨碍司法公正之嫌?法官如何才能服众?[详细]

事件进程

上门提亲遭拒寻机报复

李昌奎一直很喜欢王家飞,2009年春节,李昌奎曾到王家提亲,由于两人年龄悬殊太大,加之王家飞不喜欢李昌奎。提亲失败,李昌奎只能忍受单相思之苦,一直想寻机报复。[详细]

两家因琐事打架 将两人杀死

2009年5月14日,李家与王家因琐事争执打架。两天后,李昌奎巧遇王小姐和她年仅3岁的弟弟,双方发生抓扯。李将她强奸、杀害,提起其弟弟,用男孩的头部猛撞门框,还找来一根绳子将王家姐弟俩脖子勒到了一起。 [详细]

一审:死刑 赔偿3万损失

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详细]

终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判量刑失重。李昌奎在犯案后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详细]

省高院另组合议庭再审此案

7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再审决定书,对该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目前该案正式开始进入了再审程序。[详细]

调查

1.你如何看待云南省高院在此案中适用的“少杀慎杀”理念?
体现法律人性化,符合现代司法精神
不符合当下社会现实,起不到震慑、惩罚犯罪的作用
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严格依照程序判案即可
2.你认为死刑应该废除吗?
基于尊重生命这一文明方向,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
死刑是社会正义与安全的防线,当前国情决定了应继续保留
说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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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死缓主要争议

 1、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

云南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过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详细]

 

受害人家属:李昌奎并不是犯罪后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而是逃到西昌等地,第4天再想逃跑时被公安机关四处追捕,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去投案的。“这种自首也是被动的自首,远远不足以从轻处罚。”[详细]

 2、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损失

云南省高院: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对李昌奎应当判处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撤销一审判决中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以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详细]

 

受害人家属:案发后,经过乡政府、村委会干部和相关部门多次调解,李昌奎家属都不愿意赔偿,最后乡村两级部门多次调解,才责令李昌奎的家属卖掉一些物质,赔了2万多元的安葬费。“这怎么叫积极赔偿呢?”[详细]

 3、二审改判死缓是否存在黑幕?

家庭情况:云南省高院称,李昌奎家住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更没有什么“背景”,还被害人的钱都很困难,更不可能来行贿法官,法官是在其裁量权范围内来审判的。[详细]

 

判决程序:判决不是一个两个法官做出来的,而是经过了审判委员会。高院审判委员会目前有27名成员,由法院领导、业务骨干组成,每次要成员过半才能讨论,而且要成员过半(14人以上)同意判决结果的,才能作出判决。[详细]

云南省高院回应外界质疑

法官:杀了他两家都将世代结仇,留着他还可给这家人赎罪

庭长赵林说,他们2007年判的一个案子,跟此案有些相似。20多岁的男子彭某在昆明一酒店做车场管理员,与酒店一名保安是好朋友。但是这名保安在不同场合取笑他,于是他怀恨在心,猛捅数刀将保安杀死。被捕后,昆明中院对彭某判处死刑。他上诉到省高院。

随后,一穷二白的彭家贷款6万,来到法院送给被害人父亲。彭某的姐姐一进门就给这位老父亲跪下,哭着说:“我弟弟给你们造成了伤害,我愿替他赎罪,你们失去了儿子,我给你们做女儿,请饶他一命!”随后,和法官一起买了慰问品、坐了7个多小时车来到禄劝山区被害人家里,姑娘一进去就帮着烧火做饭,像到自己家一样。老汉动容了,随后,写了一份“谅解书”。

法官充分综合彭某的认罪态度、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等情况,改判了死缓。 为什么往往死刑在二审改判,就是因为二审法院有着平衡职能,站在更全面的角度来考虑,最高法院则要站在全国的高度来考虑。[详细]

云南省高院副院长赵建生、田成有答疑

自首就一定要从轻处罚吗?

赵建生:自首是刑法法定的从轻情节,在具体量刑中应当体现,目的是分化、瓦解犯罪。但并非自首就必然从轻处罚,对于罪行特别严重,没有改造可能的罪犯,即使他有自首情节,也可以不对他从轻处罚。

不杀是否会放纵犯罪?

赵建生:要权衡利弊,要区别对待,并非机械性执法。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它的残酷,而在于它的不可避免性。犯罪分子作案都怀有侥幸心理,觉得可以逃避处罚,这种“侥幸”没有了,自然不敢作案了。

药家鑫都判死刑了而李昌奎判了死缓?

田成有:李昌奎与受害者是邻居,之前有感情纠纷,两家有民间纠纷,其犯罪有一定的原因。法律不是苛刻到1+1=2那种情况,只要依法办案,合乎法律程序,在法律适用上是可以有探讨的空间的。

如何看待“少杀慎杀”理念

杀人偿命传统意识与现代司法理念差异

以暴制暴不是现代法治该追求的理念,基于对生命权的尊重,死刑也将在我国“逐渐被废除”。同时,由于我国的死刑制度长期承受国际社会的压力,因此,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有一个共识就是“少杀”、“慎杀”。[详细]

一、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是对法律的玷污

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详细]

二、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要改改了

田成有说,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意在“引领、改造冤冤相报、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不杀头不是放纵”。[详细]

三、死缓也是一种严厉的刑罚

省高院负责人:不一定非要用判死刑来治疗创伤,网络上的一片“喊杀声”是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同态复仇”意识。法律不仅要惩罚一个人,也要挽救一个人。“我们要引领、改造‘冤冤相报’、‘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不‘杀头’不是放纵,死缓也是一种严厉的刑罚。”[详细]

法学教授:缩小死刑适用不宜过急

目前“死刑适用”的难点在于缺乏标准,目前审判还是适用人们所信奉的“杀人偿命”。缩小死刑适用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操之过急会导致‘死刑’反弹,会引发大家对《刑法修正案(八)》精神的质疑。在目前条件下,对李昌奎案判死缓是不恰当的。

专家:死刑过重 “生刑”过轻

大家认为判处死缓后,两年考验期一满,被告人有可能获得减刑,或者可能坐十几年牢就出狱。如果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后如果判处死缓的人坐牢期限更长,甚至终身监禁,处罚力度够大,也许人们更能理解省高院的判决。对一个人来说,因为失去自由也是残忍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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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尚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