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是搞错了!”从电脑网页上看到“瑞康源”土地使用权被注销、并变更登记的公告时,律师马海明的第一反应,是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作为陕西瑞康源乳业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他接手的瑞康源“担保纠纷案”,正依法等待再审开庭。
“然而,就是在我们自己都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瑞康源的的确确被拍卖了!”查看公告内容后,马海明的情绪由吃惊转为愤怒。
“估价1600余万元的地块资产,竟只被贱卖了880万!”
一家瑞康源,两地连环案
除了马海明,感到“突然遭到迎头一击”的还有山西久久兴物资有限公司股东张利生。
由于分别向山西恒康乳业科技公司、山西通泰昌集团公司借出1030万元催要无果,久久兴公司诉诸法庭。2006年8月,该案在太原市中院宣判:两公司偿债的同时,曾承诺以土地及厂房作保的瑞康源,被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这下可好,借出去的1000多万终于可以要回来了!”打赢了官司,张利生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然而,事情并不像他想的那么简单。
2008年3月,太原市中院拟拍卖瑞康源资产,强制清债。张利生一行赶到瑞康源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却被当地土管部门告知:瑞康源的土地正被咸阳市中院保全,你们无权拍卖。
原来,让瑞康源陷入困境的,不止这一场官司。
2003年,中国银行太原市鼓楼支行(以下简称“鼓楼支行”)借给通泰昌公司共计3000万元。其间,山西亚泰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为这3000万元贷款作保。
事情从这里变得蹊跷起来。2006年5月12日,《担保承诺书》显示,又是瑞康源,为两家公司的3000万元借款和担保提供了连带保证。就在同一天,鼓楼支行将包括瑞康源在内的三家公司诉至法院。
2006年10月,咸阳市中院判定,在通泰昌、亚泰无力清债的情况下,瑞康源成为清偿这笔巨额借贷的事主。
其间,2006年5月29日,咸阳中院对瑞康源财产进行查封。而此前的3月21日,瑞康源财产已被太原市中院冻结。
2008年4月,咸阳中院裁定:两债合一,瑞康源资不抵债,准予破产。破产裁定当日,咸阳市中院通知山西相关拍卖公司,以受理执行瑞康源破产一案,要求其中止受太原市中院委托的对瑞康源的拍卖。
“未卜先知”的《担保承诺书》?
“这是一件错案。”律师马海明坚持认为,“根据错误的判决对瑞康源执行破产,显然是错上加错。”
原来鼓楼支行借款到期后,通泰昌未能按期归还。2005年10月,鼓楼支行再次与通泰昌、亚泰签订合同,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分两次借出3000万元,用以归还2003年的借款。
在马海明看来,咸阳市中院的判决多处存疑:瑞康源出具的《担保承诺书》是判决依托的惟一证据,其落款日期是在“借新还旧”合同签订的次年5月。当时,2003年的借款已通过“借新还旧”清偿完毕。
“该承诺说得十分清楚,明确表示只对2003年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未对2005年的贷款作保。在2003年的两笔贷款已通过‘借新还旧’还清后,瑞康源不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马海明说。
那么,瑞康源为何还要签订《担保承诺书》,为这笔已清偿的债务作保?
“这不符合常理!”马海明提出,《担保承诺书》出具的日期是2006年5月12日,当时瑞康源已停止经营,财产也被太原市中院于3月21日查封冻结,显然已不具备替他人偿债的能力,更谈不上法律所要求的保证人资格。
马海明发现瑞康源现在的法定代表人刘继军、原法定代表人柳慧斌都否认曾向鼓楼支行出具过《担保承诺书》。马海明因此坚持认为,《担保承诺书》应系伪造。
他还发现,鼓楼支行的起诉状日期竟错填为2005年,其中居然“未卜先知”地写入了2006年的《担保承诺书》内容。
“这个案子的诉讼过程和担保承诺书内容,违反常理。”马海明说,“对于这样漏洞百出的诉讼材料,法院最终予以支持并作出判决。”——2006年10月19日,在只有原告鼓楼支行出庭,借款、保证人三方均未到庭的情况下,咸阳中院一审判定:鼓楼支行胜诉。
正是这纸破产裁定,给瑞康源的债权人张利生带来重大变故:瑞康源破产成立,久久兴就只能放弃在其财产处置中享有的优先权,转而与其他债权人地位平等,按比例清偿,“我的合法权益受到巨大损失”。
自此,瑞康源、久久兴走上申诉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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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海华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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