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涉贪者女儿为父喊冤续:二审获刑13年
本报邵阳讯 4月7日下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城步县原县委书记吴艺珍受贿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驳回上诉人吴艺珍的部分上诉,维持洞口县人民法院(2009)洞刑初字20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吴艺珍犯受贿罪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追缴被告人吴艺珍违法所得人民币121万元,上缴国库;撤销洞口县人民法院(2009)洞刑初字20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吴艺珍犯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部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艺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吴艺珍,又名吴小健,男,苗族,生于1962年10月20日。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于2009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依法逮捕。洞口县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22日作出(2009)洞刑初字204号刑事判决。吴艺珍不服,提出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17日至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决定定期宣判。红网记者 洪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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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湾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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