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不获村民理解千万投资被迫撤回
2009年11月05日 23:46南方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图为三水供电局工作人员正在抢修线路。供电局供图

为避免类似供用电纠纷产生,三水供电局将加强宣传以消除误解

电力建设需要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随着电力事业的不断发展,电力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作用不断增强,但由于社会公众对有关电力法律法规缺乏了解,现实生活中往往容易引发有关供用电的纠纷或造成严重事故。三水供电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不断地改善工作,优化内部流程,持续提高优质服务的水平,为广大用电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用电服务;同时也将加大对电力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在一定程度上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以消除公众对供电部门工作存在的不必要误解。

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迅猛,三水电力规划建设不断推进。与此同时,相关的征地补偿、用电安全、电磁辐射等纠纷也有所增加。据介绍,2007年,位于乐平的萧边变电站,其配套往芦苞、范湖等区域供电的8回10kV中压线路,由于沿途村民对有关法规不理解,对工程进行阻挠,线行无法落实,约1000万元的投资被迫撤回,周边的范湖开发区、芦苞工业园等区域用电紧张,但萧边站却遭遇有电送不出的窘境。

2009年建成的迳口变电站110kV出线工程,也曾因为个别村民对省政府的《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省政府第103号令)等有关法规不理解,对《佛山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佛府办[2008]4号文)、《佛山市电力设施用地补偿方案》(佛府办[2008]5号文)中的补偿标准不满意,提出了扩大征地范围、提高补偿标准等要求,漫天要价,并对施工进行阻挠,导致工程工期拖延、方案变更,造成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对此,三水供电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电力必须经过送电线路,才能由高电压等级的变电站输送到负荷集中的地区变电站和用户手里,居民用电和高压线路的关系就像小水龙头和大水管的关系,一旦高压线路建设无法推进,地区的供电不足或可靠性不高,受影响的还是千家万户。“为了保障万家灯火,为了保障经济发展和居民用电,电力建设需要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也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配合,共同建设一个和谐、平安的三水电网。”

○案例分析

案例

电力线路保护区违章作业险丢命

2000年12月19日下午2时左右,曾某在给某市一家铝厂办公楼顶楼安装防盗网时,手拿不锈钢管(长约6米)不慎碰触到楼顶边缘10kV高压线,致使左手腕被电击伤。曾某触电后,于2001年12月12日以当地供电局为被告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72266.94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对于原告造成的损害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三水供电局法律专责表示,从案件的性质来看,这个案件是一起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违章作业而导致的触电事故。该案的事发线路触电点距房屋水平距离符合安全标准,供电局方面在该线路保护区设有警示标志牌,在距离出事点20米左右的高压铁塔(杆)上挂有多块“高压危险”的警示牌,在附近的多处地方都有搪瓷做的“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栏,铁塔上也挂了有关“10kV线路保护区宽度和保护规定”的保护标志。上述行为证明供电局方面已完全尽到了对该电力线路的安全维护管理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未实施违法行为,不应对原告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的判决结果警示那些无视电力法律法规,违章作业的人们要珍惜自己的生命,保护电力设施,切勿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作业,或者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否则引起的损害后果只能由自己承担。”

案例

担心电磁辐射要求撤走电力设施

某市供电局220kV线路全长27公里,因架设在居民小区附近,小区居民担心电磁辐射对人体健康带来危害,2005年,小区的6名居民以该线路的建设紧靠住宅和周边活动区域,电磁辐射给身体健康带来危害,侵犯其身体健康权、环境安全权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线路的建设。2005年10月,当地法院裁定,驳回原告6名居民的起诉。

三水供电局法律专责表示,随着城市人口、建筑物等越来越密集,新建电力设施与相邻居民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电磁辐射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物理现象,对人体健康、财产、水源是否产生危害以及危害后果的大小,目前尚具有不确定性,科学上也未形成统一的认知,原告认为自己财产权、健康权受到电磁辐射的危害,仅基于主观认知,尚无客观事实依据予以支持。

“不过,此类案件也给电力建设部门提了个醒。”该专责表示,供电部门在线路规划建设中,应积极主动与主管部门研究,通过将电力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途径依法确定相关范围,并结合实际操作中的经验对政府部门或立法机关提出可行的意见。比如,高压线是否可以规划到地下,实行“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原则等。

同时,如果电力建设涉及到诸如电磁辐射、噪音等方面,电力部门必须在建设之前取得环保等部门的审批通过。该专责表示,其实目前所有的电力建设在施工前都经过各方评审。“电磁辐射等项目都通过专家检测的,并不可怕,只是很多居民还不了解。因此,电力部门在施工前,应主动向涉及到的居民做好通告解释工作。”

○对话专家

法律顾问呼吁市民学习安全用电知识保护自己,并建议———

供电部门和政府都加强电力法规宣传

记者:目前,由于民众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了解而引发的诉讼案件,或造成事故,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俞璇(三水供电局法律顾问):由于民众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往往容易引起以下纠纷或事故:

1、供用电合同欠费纠纷,即用电客户在使用电能商品后,不按有关规定及时缴交电费或故意拖延缴交电费的情况。

2、破坏电力设备,危害电力安全运行事故,即人为破坏电力设施、设备,危害电力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影响正常供电。

3、盗窃电能的情况,即某些不法用电客户,通过各种公开或隐蔽的方式绕越正常电能计量装置,使计量装置少读数或不读数从而少交电费或不交电费的行为。

4、违章作业导致触电的事故,即客户违反安全用电规范,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或私设电网防盗和捕、狩猎、捕鱼,或使用挂钩线、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导线接电等等从而引起人身触电伤亡事故。

5、阻挠电力工程正常施工,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等情况。

6、误以为凡是供用电设备和线路都与供电部门有关,发生供用电事故就将供电局列为被告,其实供电部门仅是一个企业法人单位,只对自营的设备和线路进行经营和管理,根据“谁产权,谁负责”的原则,供电部门无需对不属于自己产权的供用电设备和线路承担任何的责任。

记者:这些案件和事故对民众、政府造成怎样的损失?对供电部门的工作有何影响?

俞璇:这些案件和事故紊乱了正常的供电秩序、破坏了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不仅给供电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侵害了合法用电用户的合法权益,对案件直接当事人也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人身损害。

记者:如果想尽量减少上述案件或事故的发生,您认为,民众、政府、供电部门各应该做好哪几方面的工作?

俞璇:供电部门应当不断地改善工作,优化内部流程,持续提高优质服务的水平,为广大用电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用电服务。同时也要加大对供电工作的宣传以消除公众的误解。

希望政府部门应加大力度保障电力发展的合理规划,保障电力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和有关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及时制止窃电、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不法行为。

也希望广大的用电客户一方面能够多通过各种媒体学习更多的安全用电知识,在用电过程中更好地保护自己,同时也更好保护我们的电力设施、不从事违反安全规范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多对我们供电部门的正常工作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统筹南方日报记者杨世华

撰文南方日报记者盛正挺

通讯员刘惠燕 朱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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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盛正挺   编辑: 黄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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