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报一版头条《公司闻癌除名 各界伸出援手》报道引起各界关注。昨天下午,李霞所在公司女老板王总,与另一负责人来到本报东莞办事处解释“纠纷缘由”,但仍坚称“李霞得病并非公司原因造成”,公司不认“赔偿”只愿“献爱心”。昨天,东莞市劳动局已介入调查此事,并明确表示,由于李霞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按照相关规定,李霞所在公司应为其垫付相关医疗费用。
公司方:
不是工伤也不是因工得的病
协议没达成也就不算开除她
“又不是工伤,也不是因为工作得的病,这能叫‘赔偿’吗?”李霞公司负责人王某一开场便大呼“倒霉”,同时表示李霞得病并非公司原因造成。因此,作为老板,他们也只愿意从人道出发“献爱心”,而并非“赔偿”。王向记者诉苦,自己公司仅是一家加盟店,“我们都是小本经营”,但她承认公司“确实没有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办事”。公司在有些方面确实做得不到位,“但像我们这样的,在东莞不都是一大把吗?”。
“我们也并没有开除她。”王辩解说,他们公司确实给出了一份协议,但是李霞并没有签字,“协议没有达成,也就不算开除”。王解释,公司并非不管她,只是之前双方没有谈妥。“最开始是说2000,再后来我主动提出来两万,但他们也没有同意。”
这名女老板还声称,她已咨询过法律人士和保险公司,像李霞这种病是得不到任何保险赔偿的,所以即使买了社保和医保也都得不到赔偿。(注:记者今早求证,劳动部门医保专家表示,只要符合条件住院,医保都可按规定进行报销,与参保人所患病种无关。)但她表示,他们会尽最大努力去帮助李霞,“只要能做到的,我们都会尽力去做”!
患病女:
病情不能等必须马上手术
公司愿道歉感到一丝温暖
“他们居然对媒体说我是‘隐瞒病情’敲诈公司,他们怎么可以这么说我啊?”昨天,当记者再次来到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血液科时,坐在病床上的李霞一见到记者,委屈的泪水顺着脸颊再次流下。
但令李霞宽慰的是,昨天下午,公司负责人王总和公司的委托律师都给她打了电话:“王总一直在说道歉话,并称愿意将赔偿金额再提高一些。我感到了一丝暖意”。
李霞告诉记者,自己愿意和解:“我告诉她,你们用了两个月时间来考虑赔偿金额的问题,现在也要允许我有一点考虑的时间。况且我现在重症在身。”
李霞的援助律师马律师告诉她,现在有两种选择,一是接受补偿金额,这是解决问题最快的方法,二就是走正规的法律途径,但是李霞的病情还等得起吗?“今天早上,谭医生(李霞的主治医生)过来和我说,不能再等了,必须马上做手术,不然病情复发就麻烦了。”
李霞的上司王总、援助律师马林、主任医生谭友平,每个人都在等待李霞的决定。而李霞自己,也在努力地问自己:“我到底要什么?果真就是对方所说的只想要钱吗”?
劳动局:
公司没与其签劳动合同违法
应该支付李霞的部分医疗费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患病职工享受法定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单位也是不能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昨日下午,针对李霞患癌症被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事件,东莞市劳动局介入调查情况。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还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该负责人说,李霞入职刚刚三个月,又患重症,用人单位应给予相应的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医疗费应由社保报销部分,用人单位没有为李霞购买社保的情况下,应该由用人单位支付李霞的部分医疗费。
另外,该负责人表示,李霞到公司任职三个月了,公司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为其购买社保,这些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至于该用人单位称“公司规定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不买社保和医保”的说法,市劳动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一建立劳动关系,就应为其买相关社保医保。
昨晚,记者再次致电李霞所在公司王总询问情况,对方手机却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随后,又致电公司委托律师周律师,在记者刚把话问完,对方便不耐烦地说:“你们不要再采访了。”便立即挂断电话。
另外,有关人士今早向记者透露:患病女工李霞所在的名为“美丽传奇”的公司,曾与现“奈·瑞儿”公司的一名高管合作过,但事发时,两者已无关系。
(张小磊、唐波、余晓玲、易建成、滕昶、宋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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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小磊 唐波 余晓玲 易建成 滕昶 宋忠雷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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