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水塘内洗澡不幸溺亡 居委会被判赔2.5万
2009年07月06日 09:49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半岛都市报7月5日讯(记者任金梅 通讯员 法宣) 一16 岁的男孩暑假期间与朋友一起在水塘里洗澡,不幸淹死。其父母认为水塘没有警示标志,遂将居委会、水塘承包者顾某一并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居委会、顾某承担两成责任,赔偿 2.5 万余元。顾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院,近日被驳回。

家住城阳区红岛街道的金某表示,孩子是在2006年8月出事的,当天孩子和几个朋友一起到防护林旁一侧的水塘洗澡,没想到孩子遭遇不幸。痛苦的金某夫妇认为,水塘周边没有警示标志,导致孩子淹死 ,于是将水塘所有者—— 上马街道某社区居委会告上了法庭。居委会表示,水塘早在1997年就承包给崔某搞养殖,后来又转给顾某承包 ,承包期限一直到2026 年,应该由顾某承担警示、告知的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金某夫妇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明知水塘有危险,应当对其加强安全教育。而且孩子事发时已年满16周岁,具有相当的判断、识别能力,因此应该能够知道在水塘中洗澡存在的危险。居委会和顾某作为水塘的管理者,未安排专人看管水塘,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应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居委会、顾某共同承担 20% 的责任,赔偿金某夫妇 2.5 万余元。一审判决后,顾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院。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顾某上诉,维持原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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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金梅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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