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课堂上看课外书被老师打聋
2009年06月30日 13:53扬子晚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本报讯 初中生董宁因上课时看课外书,被老师徐远一怒之下打成左耳鼓膜穿孔。徐远除主动赔偿董宁部分医疗费,还补偿其3万元人民币,双方签订了“私了协议”。后徐远被刑事处罚。一年后,董宁又提起诉讼,要求徐远所在学校承担赔偿责任。6月29日,宿迁中院二审再次驳回董宁请求。

2006年8月19日上午,沭阳县某中学初三(四)班上英语课时,教师徐远发现该班学生董宁在看课外书籍,即责令其自行将书撕毁。董宁不愿撕,徐远非常恼火,猛地一掌打向董宁左耳部,致董宁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丧失听觉,经治疗仍未愈合,构成轻伤。案发后,徐远为董宁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并与董宁及其母亲签定了协议书,大致内容为:徐远自愿补偿董宁30000元,董宁不得再追究徐远的任何责任并要求任何赔偿,董宁此后发生任何情况均与徐远无关。后检察机关于2007年6月以故意伤害罪对徐远提起公诉,徐远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期一年。

2007年9月,董宁提起诉讼,要求沭阳县某中学承担赔偿责任,并申请伤残等级鉴定。2008年6月,经司法鉴定,认定董宁左耳鼓膜穿孔、听力丧失,构成十级伤残,董宁左耳可选配助听器,使用年限为5-8年。董宁要求某中学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残疾器具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5427.2元。

一审法院认为,教师徐远在教学过程中致伤董宁,由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但因事发后,教师徐远已支付了原告部分医药费,并与原告方达成了补偿原告30000元经济损失、原告不再要求其他赔偿的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的实际损失与协议的补偿数额基本相当,并不构成显失公平。原告取得的30000元补偿款足以弥补原告的医药费、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等各项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再予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逸凡 高峰)

初中生   董宁   徐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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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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