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早报记者 顾文剑 实习生 张琼
为调查航行途中提供的“面包”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一乘客先后6次自费乘坐同一航空公司的航班搜集证据。昨日,这名乘客状告东方航空公司侵权一案在长宁法院开庭,乘客为此索赔机票款和调查取证费用9000元。
航空餐未标注生产日期
今年60多岁的郭先生来自无锡。郭先生在诉状上称,2008年9月29日,他和朋友徐先生两人搭乘东航MU5144航班,从太原武宿机场飞至上海虹桥机场。
飞行期间,乘务员为每名旅客提供了1只已包装的面包、1瓶饮用水、1盒米饭和相应菜肴。郭先生发觉,面包有点问题。面包表面的颜色不均匀,色泽灰暗,看上去像是劣质食品。郭先生对面包上的食品标志予以辨别,虽然注明生产商为太原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但却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郭先生和徐先生提出口头异议,两人联名向乘务长提交书面投诉信。
乘客自费航行搜集证据
投诉信被转交至太原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公司方面并未承认工作瑕疵,而给出的说法是‘生产日期’标志在整体包装上。”郭先生认为,这并不符合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多年从事法律工作的郭先生开始搜集证据。在去年10月20日、11月25日、12月9日,郭先生乘坐火车从无锡赶到太原后,3次自费搭乘MU5144航班,从太原飞回上海。
根据证据,郭先生搭乘的3次航班上,乘务方面所提供给旅客的面包包装均标注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质量安全的QS标志和编号为140124010082的生产许可证。郭先生称,面包上的QS标志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系伪造和冒用,而标志上的“生产商”为山西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郭先生称,在向东航书面投诉后,东航未予答复。今年2月5日、2月19日、3月19日,郭先生先后3次乘坐MU5142、MU5144航班。面包袋上注明,生产方为太原航空食品有限公司,而销售方则是山西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郭先生搜集的资料显示,该生产方已停止生产经营的活动,而后一家公司并没有生产许可证。
东航辩称未造成损害结果
在调查8个多月后,郭先生以“欺诈”为由,将东航告上法庭,要求东航在赔礼道歉的同时,赔偿机票款及调查取证损失共计9000元。
庭审时,航空公司的代理人表示,由于郭先生并未食用面包,因此实际上并没有造成损害,也未构成侵权。“即便航空公司构成侵权,也只愿承担他第一次乘坐航班的费用,后面6次费用属于‘扩大损失’,航空公司不会承担。” 该代理人表示,愿意在经济上适当“补偿”郭先生,至于对方要求“赔偿”,则无法答应。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作者:
顾文剑
编辑:
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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