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医生:遇紧急情况手术决定权在医生
2007年11月25日 03:20新京报 】 【打印

本报讯 (记者刘泽宁)就“丈夫拒签字手术,妻子难产死亡”事件,昨日下午,一名美国医生致电本报,称这则报道引起了美国医院的关注,想要通过本报讲讲美国的医疗急救制度,希望国内卫生管理部门能从中有所借鉴。

49岁的宋超自称美国洛杉矶蒙特利尔医院的麻醉科主治医师,在美国做了近20年的医生。昨日,他从一家网站上看到了关于此事的报道,很受触动。

据宋超介绍,在美国,手术前不需要签字,只尽告知义务即可。术前,医生都会要简洁明确地对病情进行解释,并要求患者重复这些解释;此外,还要对某些复述不详细的病人进行提问,以确保病人真正的理解。

宋超说,遇到紧急救治的情况,如病人出现大出血、休克,甚至神志不清时,病人的手术决定权就掌握在医生手里,而不是家属或其他人。医生会马上会诊,3个以上的主治医生商讨确定患者是否需要手术,医生作出判断后,只需把病人的病情和急救措施告知家属即可。如果在紧急情况下,因家属不同意手术,最终导致患者失去生命,医院将负连带责任。即使病人的家属不起诉医院,美国的联邦政府也会对医院提起公诉,追究医院责任。

此外,如遇到三无病人,需要马上动手术,但患者本身意识又不清醒,自己无法判断是否同意手术时,医院会打电话到法院征求意见。当地法院会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此事,他们会根据实际情况,从病人利益出发,签同意委托书。医院拿到委托书的复印件,即可为患者实施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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