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强奸致死案背后真假 泄愤发帖者是否要负责
2010年03月30日 15:03东方今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闻”发生时间标为“2009年2月31日”

●发帖者原为发泄不满是否要负法律责任有争议

●洛龙区法院紧急辟谣澄清真相已经报案

“请配合强奸!”3月27日,一个离奇的“不配合强奸致死案”帖子引发网络热传。帖子主要内容是:美女不配合强奸致强奸者生殖器折断,从而获刑并赔偿经济损失,匪夷所思,让人愤慨。作出判决的法院是洛龙区法院。

这是假新闻!洛龙区法院本周一一上班紧急辟谣,并称将追究发帖人的法律责任。那么,发帖人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无论是假新闻,还是真新闻,除了让网民重新审视自己的判断力外,还是一次难得的法律普及机会。

□东方今报记者 路治欧/文图

热传:“请配合强奸”迅速蹿红

3月27日,一起离奇的“不配合强奸致死案”在互联网的大小论坛、博客、微博等网上社区疯传。人民网强国论坛、天涯社区、凯迪社区等知名论坛无一例外地成为网民对此案件评头论足的空间。

这一案件以新闻体裁出现,标题不一:《美女不配合强奸致强奸者生殖器折断而获刑三年》、《河南洛阳被强奸者被判3年刑,并赔偿强奸犯家属8.8万元》。文章开头是“3月26日电”。

文中称:洛龙区关林镇女青年宋丽(化名)晚上回家,被醉酒的公务员江某强行拖到树林深处实施强奸。在被强奸时,宋丽没有配合江某,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在明知江某喝醉的情况下,宋丽不及时打120求救,致使江某失血过多而身亡。3月25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同时,文章还从法律程序、被告人辩护意见、法院认定等方面,叙述了这起案件的判决过程。在许多网民看来,它就是标准的新闻稿。

此事一出,国内许多论坛纷纷转载批判,骂声一片,表现了网民惯有的“正义感”。许多论坛的网民在转载时直接“警告”:请配合强奸!

一个数字可以表明此事的热度:以新浪微博为例,用户“制冰机”发表的短消息一天之内被转发2081次,评论1275条。

但是,从网上直接搜索就能发现,这一论坛热帖找不到明确的新闻来源。文中也有几处可疑的地方,如事发时间是“2009年2月31日”、“江某这样一位优秀的共产党公务员、改革先锋者,就这样离开人世,是洛阳政界的一大损失”的评论有调侃的意味。

辟谣:洛龙区法院跟帖澄清

3月29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负责宣传的政研室主任高书峰刚一上班,就接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龙区委网宣办等部门的电话,要求应对网上的“不配合强奸致死案”。河南省高院也担心此事影响法院系统形象,要求洛龙区法院尽快妥善处理此事。

昨日上午,高书峰在接受今报记者采访时,正忙着在网上论坛跟帖澄清事实。因为绝大多数论坛需要注册才能发帖,因此这项工作进行得十分缓慢。

高书峰生气地告诉记者:“宋某被江某强奸一案,经过核实根本不存在。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洛龙区人民法院从未受理过此案,纯属别有用心的人凭空捏造杜撰,对我们的名誉进行恶意诋毁和诽谤。”

他给了东方今报记者一份盖有洛龙区检察院、法院公章的《声明》。其中提到:“我们据此已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洛阳市网络发展促进会执行会长张晓理告诉今报记者:“如今网络很多时候可以起到很好的曝光黑幕和监督政府的作用,但是如果发帖太不负责任,添油加醋,无中生有,就会严重损害网络监督的公信力。”

他说,每一位公民上网应该遵循这样的原则:“发帖要守法,回帖要客观,看帖要理性”。

洛龙区法院辟谣后,许多网站主动删除了“不配合强奸案”的帖子。天涯社区对发帖人进行了处理:“明知是假新闻多次不加注明转载,蛊惑人心,封号一月。”

与此同时,也有网民发帖称:“网民从众心理太重,判断力堪忧。”

追责:法院已经报案警方尚未立案

今报记者从洛龙区公安局了解到,尽管洛龙区法院已经报案,但是警方尚未立案调查。高书峰称:“他们可能需要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讨论以后再做决定。”

洛龙区公安局宣传科科长王桂欣(音)私下与记者探讨了此事件的法律问题。他说:“按照现行法律,侮辱罪、诽谤罪等罪名的受害人往往是自然人,而法院是国家机关,同时这些罪名还要讲造成的后果。这些问题确实需要探讨。”

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成永认为,“不配合强奸致死案”是一种利用网络信息平台,以虚假信息恶意攻击的行为。如果攻击对象为个人涉嫌诽谤、侮辱罪;而对国家机关和行政机构不构成诽谤罪、侮辱罪。

他说:“类似虚构事件的传播行为,当前刑法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但该行为扰乱了网络社会公共秩序。因此,我认为可以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对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理。”

另外,他提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网络运营商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否则就视为共同侵权。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张少春也倾向于公安机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拘留等行政处罚手段对原始发帖人进行惩戒。

但是,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于律师、叶剑飞律师认为,此事件不应当以刑事案件立案,也不应当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扰乱社会秩序,通常要有实际的损害后果发生,比如洛龙区法院不能正常办公、不能正常处理案件等。所以,我们觉得不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罚发帖者”。

他们建议,法院通过民事诉讼起诉发帖者名誉侵权,捏造虚假事实,影响法院公信力。不过,如果帖子本身让大家一看就知道是假的,也不能构成名誉侵权。这需要双方举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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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治欧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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