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彭宇案”二审网上直播:谁撞了谁仍是谜
2010年03月23日 13:24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坚称无辜的李凯强。诉称被李骑车逆行碰撞的宋某。

骑电动车大学生因扶起与之发生刮蹭的老人被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大学生赔偿老人各项费用7.9万元。李凯强拿到判决后遂向媒体反映,认为自己是“学雷锋反遭讹诈”。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很多人曾一边倒地认为:李凯强是在学雷锋,一审判决有失公允。

真相到底如何?李凯强到底是学雷锋还是交通肇事?3月22日上午,此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二审,省高院院长张立勇亲自旁听此案。法院还邀请网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现场旁听并评议此案,并首次直播庭审,向网友公开庭审内容。

昨日二审,大学生坚称无辜

昨天庭审现场,多家中央和省市媒体均派记者来到审判庭,希望进一步了解事件真相。

两个当事人均出现在庭审现场。

上诉人李凯强今年21岁,2008年8月事发时,他还是一名警校在校大学生。

昨天,谈起事发时的情况,李凯强的情绪显得很激动。

李凯强在法庭上诉称:

那天,他骑电动车经过郑大一附院侧门时,车子没电了,他准备去亲戚家充电,所以骑得很慢。就在他由西向东往棉纺路骑的时候,在河医大立交桥西北角,突然听到“砰”的一声,他感觉后面有东西蹭上他的车了。

他扭头一看,一辆自行车撞上电动车的后轮,一位老人坐在地上,嘴里“哎哟”着。“我毫不犹豫地过去扶她,可就要快扶她起来时,老人一把抓住了我说"你撞伤我的腰了"。”

他和老人争执了几分钟后,有路人围上来,其中有两位带着小孩的中年妇女称他没撞老人,让他赶紧走。

争执引起了在附近执勤的巡警的注意。巡警问老人,老人反复念叨:“他骑车闯了红灯,撞伤了我的腰。”

巡警也无法认定谁有责任,事故认定最终不了了之,双方各自离开。

李凯强原本以为此事已过去,2009年12月28日,李凯强收到了法院下达的判决书:2008年8月21日15时14分,原告宋某骑自行车自郑州市金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医立交桥转盘处被被告李凯强骑的电动车挂倒受伤。经医院诊断后,由于没有医疗费用遂回家治疗至今。法院认为,李凯强骑电动车与宋某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调查取证认定,无法查证是由李凯强还是宋某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交通事故。根据公平原则,法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损失合理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较妥。因此判决李凯强15日内支付宋某1万元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共计7.9万余元。

“我是看她摔倒了,过去扶她……”因不服一审判决,李凯强遂依法提起上诉,并将自己的遭遇反映给媒体,认为自己“无辜”。

事件回顾,媒体网友曾一边倒

法院一审判决后,我省一家媒体曾以《大学生扶起倒地老太被判赔偿7.9万元》为题,连续报道了李凯强的“见义勇为”遭遇,包括中央电视台等媒体也纷纷关注此案。

当时很多网友认为:倒地老人是在“碰瓷儿”,李凯强的行为是在学雷锋做好事儿,还有网友以“请给"雷锋"一份尊重”、“寻找失落的信任”等为题评论此事。有网站则专门就李凯强事件展开以“路遇老人倒地,扶还是不扶?”为题进行了讨论,甚至有媒体发起征集目击证人活动,称“要为李凯强讨清白”。

李凯强的代理律师、河南大学法学院教师郝振江就是看到媒体报道后,主动要求免费为李凯强提供法律帮助。

针对一审法院判决,郝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没有基本事实根据。被上诉人不能证明、一审法院也不能认定李凯强在事故中有过错,当然也不能证明或认定,被上诉人的伤害或损失与上诉人之间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在没有认定法律明确规定的要件事实的情况下,在明确表明不能认定上诉人的过错情况下,却直接判决上诉人承担50%(7.9万元)的赔偿责任。

因此,郝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属枉法裁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一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上诉人李凯强在此案中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昨天二审现场,上诉人还请来一男一女两名证人作证。

两个证人称:事发时,李凯强在前面骑行,电动车上没有带人,二人均看到李凯强下车扶老人的事实,二人未看到李凯强的电动车撞上老人。但老人究竟如何倒地,两名证人均称“未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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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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