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贩卖毒品并故意杀人 一审被判死刑
2010年02月26日 23:53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中新网宁波2月26日电(记者 何蒋勇)今天(26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振海、龙小桧等七人一审公开宣判,王振海犯贩卖毒品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龙小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其他5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到九年不等。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振海犯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龙小桧、翁建曦、李正华、李韬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厅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黄江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1月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振海,绰号“王胖”、“三哥”,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初中文化。1990年5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3年8月28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振海在宁波市海曙区某大酒店,先后7次共将160粒(约14.4克)麻古贩卖给被告人翁建曦。2009年1月,被告人王振海在宁波市海曙区某大酒店,先后4次共将250粒(约22.5克)麻古贩卖给被告人龙小桧。

2008年11月以来,被告人王振海欲向胡俊波(另案处理)购买麻古予以贩卖,经多次联系后,于2009年1月22日,胡俊波指使刘伟、杨洪(均另案处理)将麻古运往宁波市。同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振海和周林峰(另案处理)至江西省上饶高速出口处接应后,被告人王振海向胡俊波购买麻古36000粒(约3240克)。

2009年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王振海、陈厅在宁波市海曙区某大酒店地下停车场,将2 000粒(约180克)麻古贩卖给被告人龙小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王振海与葛孝龙(另案处理)在电话中因故发生争吵,并约定在宁波市海曙区体育场路的某宾馆见面。当日16时许,葛孝龙与王国维(另案处理)一起赶至宾馆附近,被告人王振海遂携带手枪从该宾馆出来,见王国维、葛孝龙走上来,随即持枪朝王、葛二人连射数枪,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王国维损伤程度属重伤,葛孝龙损伤程度未达到轻伤程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振海、龙小桧、陈厅、翁建曦等人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王振海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类毒品3138.6克,被告人龙小桧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类毒品353.8054克、含硝甲西泮类毒品3.4662克。被告人王振海持枪射击他人,射中被害人后仍持枪追赶射击,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振海故意杀人犯罪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最后,宁波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振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龙小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5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到九年不等。(完)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作者: 何蒋勇   编辑: 印权斌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