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帖称浙江县人大代表率人冲入法庭殴打当事人
2010年01月30日 11:05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中新网宁波1月30日电 (见习记者 沈文剑 记者 何蒋勇)近日,浙江省宁海县人大代表梅法明法“庭上打人”事件在当地传得沸沸扬扬。有关事情原委,宁海的网络论坛出现各种版本,引来网上网下极大关注。中新网记者获知后,曾赴宁海县了解情况。法院、公安局、人大常委会等部门均给出说法,阐明事件的部分进展。

28日,宁海县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如期举行。记者从会场了解到,梅法明未参加当天大会。据知情人透露,其可能因不堪舆论压力,遂采取了回避。

法院回应:很气愤,有损权威

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往往为“公平”、“正义”的化身。庭审之上,由麦穗、齿轮、华表、天平构成法徽更给人庄严、肃穆的感觉。

然而,2009年12月22日下午,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却遭遇了“尴尬”。

据网络帖子描述,该县桑洲镇桑洲村村民周华富与王小姣(梅法明妻)民间贷款纠纷案被发回宁海县人民法院重审。庭审中,梅法明突然带着一群人冲进来,殴打控诉当事人周华富。法警赶到时,周华富已受伤,并被送往医院。

为弄清网络说法真伪,记者来到宁海县人民法院求证。该院政治处主任王振建则以“刚接手工作,不太了解”来作答。记者欲找了解“情况“的工作人员,亦被各种理由拒绝。

不过,王振建也透露些许信息。他说,此事已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估计很快便有结果。“当时,数字法庭没搞好,证据没确定下来。”他坦言,倘若有庭审视频,取证就容易很多。

权威受到挑衅,秩序受到滋扰,可以说宁海县人民法院在行驶审判机关权力同时,亦扮演“受害者”角色。“很气愤,有损法院权威。”王振建不经意间说了一句。

而院方处理此事仍相当谨慎。针对记者对案情的不断追问,他们以“规章制度不允许”为由,不予回答。“根据规定,正在审理的案子,不适合做报道。结果出来后,自然会对外公布。”

在对法院的采访中,记者甚至连当事人姓名也没能得到确认。

公安局证实:已立案调查,结果未出来

按照法院“已移交公安机关”的说法,记者来到宁海县公安局进行采访。

记者获悉,此事原由该局治安大队处理,现已移交给刑事侦查大队。

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褚访岳证实已接到法院移送的“扰乱法庭秩序”案件,其中当事人名字即为梅法明。至于其是否为县人大代表,褚访岳表示,还未得到确认。

据了解,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刑法第309条规定,犯该罪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月14日,我们对该案立案侦查,已对有关人员录了口供。”褚访岳说,由于可直接作为证据的法院视频录像没有,取证相对复杂,进程有点慢。

根据褚访岳的介绍,目前梅法明是否构成犯罪还有待调查,因此他仍具有人身自由。

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下称《代表法》)第30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对此,褚访岳表示,一旦查实梅法明构成犯罪,他们会立即向该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说明事实情况,以便采取下一步措施。

人大常委会:打人并非人大代表的“职务行为”

根据《代表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那么其对代表的“不适当”行为是否有监督权力呢?

宁海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华飞告诉记者,梅法明确实为该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于2007年初正式当选,代表类型为农民。

华飞介绍,县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应接受选民和原选出单位监督。而“县人大常委会和代表间不存在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更不可能随便罢免。”华飞表示,人大代表确实有违法犯罪行为,应由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他们会积极配合。

针对网友对事件当事人“人大代表”身份的热议,华飞说,打人并非人大代表的“职务行为”,因为“人大代表只为兼职身份,他们一般都有社会职务身份”。打人不过为其不能严于律己,在社会身份上出现的“行为”。

华飞坦言,由于不具备法律赋予的权力,人大常委会不可能去调查,故对事情原委还不了解。不过,“我们会积极配合,一旦收到司法机关的报告说明,常委会会第一时间进行表决,决不徇私舞弊。”

采访中,多位受访对象向记者反映基层人大代表素质有待提高的问题。

记者从28日召开的宁海县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获悉,梅法明并没有出现在会场上。据知情人透露,梅法明可能不堪压力之重,遂决定不参加会议。

对于事件的进展,本网记者将继续关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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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蒋勇   编辑: 许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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