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案"作案时间被认定 重审法院维持原判
2009年12月18日 18:52中安在线 】 【打印共有评论0

一审起诉书(资料图片)

一审判决书(资料图片)

中安在线12月18日报道 今年7月份,一篇名为《史上最糊涂的审判》的帖子,在各大论坛转贴,引起媒体的注意。帖子指称,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在不清楚案件具体作案时间的情况下,竟然判三名男子在“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下午”犯下了强奸罪。从而引起众多媒体纷纷指责安徽省东至县法院上演现代版“葫芦僧断葫芦案”,更是质疑基层地区的执法生态。

今天上午,该案终于吿一段落。东至县人民法院对案件中査道友等三人强奸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三被告人犯强奸罪,分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该案曾经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以作案时间等部分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据了解,东至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该案的审理,经审理后认为,2008年2月20日凌晨,査道友等三被告人各自进入被害人沈某某的房间,见被害人处于酒后意识不清状态,便趁机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三人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今天上午,记者对东至县人民法院审判长李敦胜进行了采访。以下附答记者问。

东至查道友等强奸案重审后公开宣判

---东至县人民法院答记者问

10月22日上午东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查道友、许再进、徐文胜强奸一案。记者专门赶赴东至县人民法院,就案件的相关问题对该案审判长李敦胜进行了采访。

1、请问审判长,这件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强奸案经你院重审后,现已公开宣判,重审结果如何?

答:本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查道友、许再进、徐文胜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明知被害人处于酒后意识不清状态,仍趁机先后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三被告人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均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一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对三被告人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本案进入二审程序后被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请问具体原因是什么?

答:该案发回重审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的作案时间指控不具体,本院原一审判决对三被告人的犯罪时间也未作具体认定。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作案时间是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审没有认定具体作案时间,属于部分事实不清,故将案件发回本院重新审判。

3、本案被告人的作案时间是网民提出质疑最多的一个问题,请问你院重审是如何认定作案时间的?

答:案件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就时间问题进行了补充侦查,已明确被告人具体的作案时间为2008年2月20日凌晨。指控认为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当晚他们之间相互接打电话的情况,且均能相互印证,公诉机关调取了相关人员的通话记录,结合言词证据,作案时间能够锁定为2008年2月20日凌晨。本案重审时,证明各被告人具体作案时间的全部证据,均已在开庭过程中经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本院认为认定被告人具体作案时间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4、网络盛传,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轮奸,请问该案由基层法院作一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以及外国人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强奸罪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轮奸情节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本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不需要移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基层法院受理,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5、记者注意到,前段时间网络上有网友发帖指称,在本案中,证人占某作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介绍人,被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判刑,而在同样一起事实中,查道友等三被告人却被定性强奸,这似乎不合常理,请问审判长能否就此问题给予释疑?

答:这个问题,网传内容我已经注意到了,我首先澄清一下,占某确实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刑,但其犯罪事实与本案无关,且其犯罪行为均在本案发生之后。占某并非因为在本案中的介绍行为被法院定罪处罚。我可以明确的告诉你,占某的介绍卖淫案件与本案完全是毫不相干的两回事,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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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先进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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