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鲲家属质疑监控录像:所出现人物全是背面(图)
2009年12月18日 09:14汉网-武汉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办主任姚志宏通过多媒体当场播放了候问室的6个视频剪辑录像并解说。每个视频的时间约半分钟左右,由于探头在屋顶,整个录像中邢鲲有5个背对探头的画面,一个从监控盲区走回来的头顶画面,整个视频画面并不是太清晰,具体内容如下:

12月11日19时29分32秒:在候问室中央,邢鲲身着在灯光下呈银色的外套,背对监控探头坐在榻具上。

12月12日4时52分03秒:邢鲲站起来,背对探头,用左手在左后包里摸出一张纸币。

12月12日4时52分28秒:半分钟后,邢鲲的手铐被他用折叠的纸币成功打开,其右手已能自由移动。随后,邢鲲走出监控范围,在监控区内消失。

12月12日4时55分19秒:邢鲲从盲区里走回来,坐下后用右手拉开了外套右侧口袋拉链,掏出夹带的鞋带。

12月12日5时20分46秒:邢鲲突然从左前侧跌落入监控范围。“第一上吊未成功,跌落下来。”姚志宏解释。

12月12日5时21分28秒:邢鲲站起来向监控区正前方的门边走去,“一分半钟后,邢鲲进入监控盲区。”

姚志宏解释,邢鲲再次自缢。(据之前的通报,当天清晨7时许,邢鲲被发现在候问室自缢身亡亡)

随后,姚志宏还出示了照片,邢鲲的一双黑色高帮旅游鞋,两根打接在一起的黑色、柱状鞋带,每根鞋带长1.72米直径0.4厘米。他解释,邢鲲在候问室监控盲区内,利用这两根鞋带挂在通风窗口六根钢筋最后一根自缢。

记者通过现场发布的监控录像看到,邢鲲在自缢前,用随身装的纸币打开了手铐,并用夹带进候问室的2根鞋带打结后,系在铁门上方离地面2.3米处的观察通风口的横向钢筋上。

录像拍摄到了邢鲲在第一次自缢未遂时跌倒在地上的情景,但受技术限制,监控摄像头在候问室北侧墙体和通风门窗处形成了约14厘米高、面积为0.16平方米的监控盲区。因此邢鲲的第二次自缢过程,即死亡的最后过程并没有被摄像头捕捉到。

邢鲲的父亲介绍,去年邢鲲第四次出狱后,一直帮旺角商城的潘某工作,平常帮潘某送货。今年12月11日11时30分,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小南门派出所对邢鲲留置盘问,审讯中邢鲲对盗窃旺角商城8号商铺掌上游戏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邢鲲的父亲介绍,在邢鲲被拘后的12日凌晨1时许,其在广西的女友萍萍接到了一名男子的电话,男子自称是潘某,并称邢鲲被关进了派出所,让萍萍不要着急。之后过了3个小时左右,萍萍又接到一名陌生男子的电话,男子称其名字叫祝军(音),他称邢鲲在派出所里衣服穿得很少,饭也没吃,他还为邢鲲买了牛奶和面包,并称邢鲲身上有伤,脚有点跛,还说保证第二天带邢鲲去医院。

根据警方的通报,12日凌晨4时许,邢鲲被投入派出所候问室,当天清晨7时许,警方发现邢鲲在小南门派出所候问室内自缢身亡。邢鲲的父亲分析,潘某在给萍萍打电话时,邢鲲处于审讯中,自称祝军的男子打电话时,邢鲲也应该在审讯中或者正被投入候问室。

昨日,记者向邢鲲的家属求证祝军与邢鲲的关系,家属不愿意透露。

邢鲲的父亲介绍,警方称尸表检验结论是窒息死亡、自缢身亡。家属质疑,邢鲲的遗体上为何会青一块、紫一块?检方解释是尸斑。“那为什么背部的肉会不见了一块?”(文中◇◇为化名)

在发布会现场,警方通过大屏幕展示了死者穿过的旅游鞋以及自缢所用的打结鞋带。因为鞋子为旅游鞋,鞋带长度要比一般鞋带长,单根长度约172厘米。

在新闻发布会提问环节,有记者问道:“嫌疑人的体重是多少,2根打结鞋带的承重是多少,打结鞋带能否承受嫌疑人的体重?”对此问题,昆明市检察院技术处副处长梁泓答道:“这个问题需要研究后才能给出答复。”

“我在网络上看到了新闻通报的内容,说我儿子用纸币打开手铐,简直是胡说八道,一个带着手铐的人,用纸币就能打开手铐,这可能吗?”邢鲲的父亲邢才芳说。他对警方在通报会上所放的监控录像表示质疑,一到关键的地方就没有内容了,而且所出现的人物全是背面,为什么不出现正面,这怎么认定录像里的人就是邢鲲?在录像里,为什么连他掏什么东西都看不清楚,这样的证据如何让人信服。

同时,“他是怎么把鞋带带进去的,怎么就允许他把鞋带带进去,身上还有纸币,派出所进去之前为什么不检查。我儿子60多公斤,怎么就会想到用鞋带上吊呢?”邢才芳反问到。他说,如果相关部门对邢鲲的死亡不能做出客观公正的认定,会考虑请律师介入,走司法途径。 据生活新报

派出所虽然按照程序规定对邢鲲进行了安全检查,在将其送入候问室之前,经过检查但没有发现被夹带的鞋带,邢鲲随身装的纸币也没有彻底查出。民警在工作中存在不细致、不认真的情况,存在工作制度不落实、工作责任心不强的问题。

因疏于管理导致发生被盘问人自杀,昆明市公安局立即对小南门派出所值班所领导和相关民警采取了停止执行警察职务接受调查的措施。据了解,被停职的是小南门派出所当天值班的所领导教导员和两名值班民警。

邢鲲曾于1996年至2008年间,因盗窃罪四次被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其中,1996年7月因盗窃罪被五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1998年1月刑满释放;1998年3月因盗窃罪被五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0年1月刑满释放;2000年1月因盗窃罪被五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5年8月刑满释放;2005年8月因盗窃罪被五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8年9月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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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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