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猥亵6岁女孩被拘留15天
2009年11月15日 12:30南海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本报新闻热线66810222海口11月14日讯 (记者 聂元剑) 昨天下午,位于海口坡博路附近一住宅小区内,一名年近40岁的男子对邻居一名6岁的女孩进行猥亵。海口金宇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对该男子进行了审讯,核实事实后对其进行拘留15天处理。

据孩子的父亲吴先生介绍:这名女孩今年6岁,上小学一年级。11月13日下午5点,家长把女孩从学校接回家,女孩当时就在住宅小区的楼下与其他孩子一道玩耍。

当天下午5点30分左右,小区一楼年近40岁丁姓男子正在装修自己的房屋,吴先生的女儿跑进丁某住房客厅看装修。丁某一把抱住吴先生的女儿进了自家的卫生间。

丁某在卫生间里脱下自己的裤子后,强行脱吴先生女儿的裤子。

丁某最终没能脱下吴先生女儿的短裤就射精了,精液射在了小女孩的短裤及大腿上。

吴先生随后与女儿找到了丁某,丁某起先不承认对吴先生女儿做的事情。吴先生随即报警,海口金宇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把丁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吴先生随后也把沾有丁某精液的内裤提供给民警。

在吴先生女儿的指控及沾有精液的内裤面前,丁某终于向民警交待了对吴先生女儿所做的一切。

记者随后在金宇派出所了解到:昨晚民警对丁某审讯得知的情况与对吴先生女儿调查的情况基本一致,经上级部门认定:丁某对吴先生女儿犯有猥亵罪,按照有关法律,对丁某进行拘留15天处理。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海口分所朱圣涛律师表示,猥亵指对妇女使用下流语言或行为或做下流的动作进行侮辱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果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涉嫌猥亵儿童罪,按照《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警方的做法是按照情节轻微对丁某进行拘留15天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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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解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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