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害民警王平顺的罪犯终审被判死刑
2009年11月07日 16:58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西安11月7日电(记者刘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6日在陕西省韩城市对杀害公安民警王平顺的张耀锋抢劫、盗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判决。

今年2月4日,张耀锋伙同昝华伟、柴大宝等人携带匕首等作案工具,在韩城城区盗窃摩托车,被群众发现后报警。韩城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王平顺组织巡逻队员及群众实施抓捕,张耀锋拒捕并持匕首朝民警和群众刺戳,群众梁海红上腹部被刺中一刀,王平顺腹部、面部被刺两刀,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而牺牲。王平顺牺牲后,被公安部、民政部追认为一级英模、革命烈士。

张耀锋被抓获归案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其死刑。张耀锋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耀锋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予以严惩,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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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彤   编辑: 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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