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求财将正交往女子杀害分尸获死刑
2009年11月03日 08:07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余皓 实习生李明丽 石文娟)3年前,东西湖发生一起涉嫌命案,嫌凶朱绍强被抓后供认杀人碎尸并抛尸长江,但随后翻供,检方重新侦查该案,在朱获释450天后再次将其批捕(本报2009年5月28日报道)。昨日,武汉市中院对该案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对朱绍强判处死刑。

法院一审查明,2006年,离异男朱绍强通过婚介所与离异女林某相识,交往中起谋财害命之心。当年11月8日下午,朱来到东西湖嘉禾园小区的林家,趁林某之子外出旅游时,将林某在洗手间内杀害。

随后,朱绍强将死者肢解,多次趁夜将尸块及分尸用的菜刀等物品抛入长江、汉江。同月10日,朱窜入林家将林某的3张银行卡、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物运至自己的住处,并打公用电话恐吓林某之子,假以林某性命为要挟勒索108万元。

林某之子报案,当月17日,朱被警方抓获,承认杀人、碎尸、抛尸事实。但该案审查起诉期间,朱绍强翻供,因尸块、作案工具无法找到,检方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释放朱绍强。

经补充侦查,检方于今年1月再次将朱绍强批捕。该案庭审时,朱绍强仍坚称无罪。公诉人当庭宣读了新证据:朱的同监号人员证实,朱曾向他们介绍杀人、碎尸、抛尸经过;朱的朋友刘某证实,朱曾称谈了两个女友,一个年轻、一个年纪大但有钱,“朱说他想搞钱,就找那个年纪大的(即林某),至于如何搞法,他自有办法”;目击证人叶某证实,曾亲眼见朱绍强在江汉二桥抛下两个塑料袋。经叶某指证,朱绍强正是那夜他见过的人;长江大桥监控表明,案发当晚,朱绍强曾拖着箱子到大桥上……

武汉中院在该案的判决书中作出如下认定:朱绍强曾作有罪供述、现场血迹、人体组织碎片、法医鉴定结论、相关书证、人证及长江大桥监控录像等,均说明被害人林某已死亡,锁定朱绍强就是杀害林某的真凶。

法院判决如下:朱绍强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敲诈勒索罪判处朱绍强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判处朱绍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罚金5000元。

闻听一审判决后,朱绍强并未当庭表态是否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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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皓 实习生李明丽 石文娟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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