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6台微波炉打假 被法院认定不是消费者
2009年11月03日 03:41重庆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买6台微波炉打假 算不算消费者

法院一审认定他不是消费者,驳回索赔请求

成都市民何先生来渝一口气买了6台微波炉,然后到法院起诉打假,说销售商虚假宣传。上月29日,渝中区法院寄出一审判决书,认定何先生不是消费者,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何先生起诉称,他于4月30日在解放碑某商场选购微波炉。正在挑选,一名销售员给他发了一张某微波炉的宣传资料,上面写着“百年企业、世界品牌”的宣传语。

何先生称,他看到宣传语后,第一反应是该品牌微波炉的生产厂家有上百年历史,质量肯定是稳定、有品质保证的。于是,他决定购买。考虑到除了自用2台,还要送朋友3台,他于是花5300元购买了5台。买回后,他通过网络和其他渠道得知,该微波炉的生产厂家至今也不过30多年。所以,他认为销售商欺诈消费者,于是起诉了对方,要求双倍赔偿(退5300元赔偿5300元),还要赔偿他交通费、误工费,1元钱的精神抚慰金,另外还要求商家在我市主流媒体登报道歉。

商场辩称,从未向何发放过任何印刷品的宣传资料。任何人都知道,目前国内电器生产厂家没有谁超过100年。根据何本人在法庭上陈述,他的经常居住地在成都,本人又是四川南充人。此外,何在同一天还在另一商场购买了一台微波炉,并起诉到沙区法院索赔。所以,他们认为何并不是正当消费者,他购买这5台微波炉并不是用于生活消费。

法院最后认为,何先生不是为了生活目的而购买,他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及的消费者。另外,“百年企业”的宣传口号,从字面上理解,只是对企业的宣传,不是对产品宣传,不构成欺诈。因为何购买的5台产品尚未提货,商场也表示同意退货,所以一审判决商场退还5300元货款,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本栏稿件除署名外由记者 罗彬 采写

本案焦点

原告是不是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审判长认为,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必须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同时,何是南充人,经常居住地在成都。成都能够买到该品牌产品,他为何到重庆来买,并买6台?合议庭认为这有违常理。最后认定,何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

被告是否属于欺诈

审判长称,现在许多企业在宣传时,都喜欢打着“百年”的旗号,例如“百年老字号”、做“百年老品牌”等。这些宣传是否存在欺诈,关键要看是对产品宣传还是对企业宣传。本案中,该“百年”并未对产品的质量、功能、产地、成分等进行宣传,只是宣传企业。100年前我国没有电器厂家,也不可能有百年的电器企业。所以,“百年企业”的口号并未构成欺诈,只是存在一定瑕疵。

不过,审判长称,“百年企业”的口号是一种打擦边球的行为。遇到这种情况,市民可向工商部门投诉,由工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观点交锋

购买东西就是消费者

昨天,记者联系上何先生的代理人、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文刚。谢律师称,何有正当生意,不像王海这种靠打假谋生的职业打假人,“只是对打假感兴趣”,以前没打过这类官司。谢认为,现行法律还没有“职业打假人”一说,只要购买东西就是消费者。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洪波称,消费者和商家获取的信息是不对等的,所以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职业打假人弥补了普通消费者部分专业知识的缺陷,起到的作用是净化市场。所以只要有利于市场,不管是不是职业打假人,都算消费者。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昊称,消费者概念宜作广义解释。生活所需是个可大可小的概念,只要在正规销售渠道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都应理解为生活需要。打击知假造假、知假贩假,仅靠政府力量是不够的,必须依靠民间力量。只有保护职业打假人的利益,才会使民间监督落在实处。目前国内不少法院已经通过判例,确认了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地位,建议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给予最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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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淑敏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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