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大正) 4名花季少女满怀憧憬来到广州寻梦,结果被无良“鸡头”骗至出租屋被迫卖淫。昨日上午,广州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
记者从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上获悉,现年25岁的江西籍女子邓婷娟是该组织卖淫团伙的主要负责人。2008年4月至7月间,她利用居住在广州市白云区某村一套三房一厅出租屋的便利,伙同段春苗、李华及万龙等3名主要成员,几个月间,邓婷娟主要负责联系嫖客,然后由段春苗、李华及万龙负责把“小姐”带到指定地点“工作”。他们以能介绍高薪工作为由,分别把4名外来女子小红、小平、小君、小陈(化名)骗至事前约定地点,然后对其实施强奸。拍下裸照后进行恐吓,然后把4名女子带至出租屋内进行软禁,强迫她们进行卖淫活动。
2008年7月某日,卖淫女小陈被监管人带至某酒店进行性交易活动。据小陈口供称,当天她觉得那位嫖客人比较好,于是就鼓起勇气问他借来了手机给自己表哥打了个电话,告诉表哥自己目前正被别人控制,让表哥尽快来救她,并说出了卖淫团伙出租屋的地址。然后,小陈就装作没事发生过一样,跟着监管人回到了出租屋。随后,热心的嫖客协同小陈表哥摸清了卖淫团伙的工作时间,然后报了警。
2008年7月15日,该涉嫌组织卖淫团伙4人及3名卖淫女在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据被告人段春苗、李华及万龙称,他们都是湖北老乡。三人主要负责一对一看管“小姐”及收钱,每桩“生意”50元至200元不等,每人一天少的要接六七个客,最多一天要接20多个客。
昨日庭上,邓婷娟同时被另外3名被告人指是主使人。“房门钥匙只有她才有,平时出入都要跟她报告。”“她当时说给我们每人每月1000元,我做一个半月了,到现在一个钱也没拿到。”面对3被告人的指控,邓婷娟未作回应。但当公诉人问到“小姐”的钱是否都自愿上缴时,邓婷娟理直气壮地说:“她们是自愿的”。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作者:
杨大正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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