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女靠卖淫维持生活 故意传播艾滋判刑4年
2008年10月10日 13:40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打印

刘玉珍在戒毒所强制戒毒期间被查出患有艾滋病,但她从戒毒所出来后,却长期从事卖淫。在警方一次突袭检查中,刘玉珍被挡获。昨(9)日,经过开庭审理,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以传播性病罪判处刘玉珍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成都首例艾滋病患者参与卖淫嫖娼活动以传播性病罪判刑的案件。

今年7月22日凌晨1时许,刘玉珍在五里墩横街一幢居民楼里进行卖淫活动时,被突袭检查的金牛警方抓获。调出刘玉珍的资料,民警们惊讶地发现,她竟是一名艾滋病患者!原来,去年7月,正在吸毒的刘玉珍被警方抓获,并被送往戒毒所。在做身体检查时,医务人员查出她HIV-1抗体呈阳性,这表明她已经染上艾滋病。强制戒毒6个月后,刘玉珍被放了出来,随即开始从事卖淫。

被公安机关挡获后,当民警问刘玉珍为何在明知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要卖淫时,她面无表情地说:“为了生活,没得办法。”刘玉珍表示,她知道自己患的是艾滋病,也知道这个病会通过性传播。但自从染上毒瘾后,她只能依靠卖淫来维持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玉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鉴于她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专家说法

法院判决适当

对此,记者采访了四川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向朝阳。他表示,我国《刑法》第360条对传播性病罪一直有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此案中,刘玉珍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进行卖淫,其行为符合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涉嫌犯罪,因此法院判其4年的量刑是合理适当的。

但对于“传播艾滋病等于故意杀人”的说法,他认为,虽然刘玉珍这种行为令人不齿,但她传播的仅是一种疾病,还达不到构成故意杀人的客观要件。(陈太富 记者 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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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了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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