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民在山西蒙冤入狱 被判死缓后真凶落网
2007年12月14日 10:01大河网-大河报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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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金安的亲属告诉记者,让郝牵涉其中的杀人案发生在1998年1月19日。当晚10时许,郝所在的全湾子煤矿河南舞阳籍矿工刘茵和被人用刀杀死,警方将此案定性为恶性抢劫杀人。1月24日晚8时许,郝金安被台头镇派出所几名民警叫走,民警同时在他的住处找到了和现场脚印吻合的一双鞋及一件带有血迹的衬衣。

当时,郝金安称鞋子是自己花20元钱从老乡牛某、杨某手中买的,衣服也是他们两个人的。但警方没有做相关调查,就直接将郝金安刑事拘留。

郝家亲属提供的判决书内容显示:1998年1月24日,郝金安被当地警方以涉嫌抢劫刑事拘留,3月4日被批准逮捕。同年11月18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在审理中,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临汾分院检察官裴国庆、杨圣华出庭指控称,1998年1月19日晚10时许,被告人郝金安携带一把刀子窜至乡宁县台头镇裴家河煤矿刘茵和住处,向刘要钱,遭刘拒绝后,即用拳击打刘的胸部,随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朝刘的头部刺了一下,刘倒地后,郝金安又用木板击打刘的头部,用手卡其脖颈,致刘茵和当场死亡。随后,郝金安翻箱倒柜找钱未果,后逃离现场。

检察机关还提供了此案报案材料、乡宁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刘茵和系因窒息及颅脑损伤死亡)、现场勘验笔录、法医鉴定书等。检察机关称,经提取化验,郝金安处发现的白色衬衣的左前襟及左袖口的可疑斑迹均为血迹,其血型与死者刘茵和一致。案发现场所留皮鞋足迹特征和郝金安右脚橡胶底皮鞋鞋底特征属同一种花纹。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郝金安犯抢劫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8年12月3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核准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

申诉状如石沉大海

郝金安被送进监狱后,开始不断地向陕西省各级司法机关寄申诉状,但这些申诉状都如石沉大海,没有任何结果。

郝金安在申诉状中写道,1998年1月19日晚,即事发当晚,他在台头镇煤矿职工马某家打牌至深夜11时许,“这个事情马可以证明”。

郝金安特别指出,警方所指控的鞋和白衬衣有血迹的问题并不准确。他说,是杨某把这双鞋卖给他的,价格为20元。“白衬衣我根本就没有,是他们(警方)硬定的,真正的凶手很可能是杨某。”

“认罪服法这个词对我来说毫无意义,我没有罪就谈不上‘认罪’二字,我是冤枉的,判决书上的犯罪事实都是捏造的。省高院的法官复查案子时,张口就说‘你的案子判得特重’,我说不是特重,我本来就没罪。”郝金安这样写道。

郝金安的姐夫说,在监狱里,弟弟一直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申诉,但至今连一次正式答复都没有。

警方涉嫌刑讯逼供?

郝金安的亲戚称,郝金安去山西前身体一直很好,毕竟能在煤矿上干活。但再见到他时,他却变成了一名残疾人。

郝金安在给其姐姐写的信中说,1998年1月24日晚上8时许,乡宁县台头镇派出所几名民警把他叫到煤矿办公室,询问是否认识刘茵和,郝说认识。晚9时许,5名民警把郝金安带到裴家河煤矿工人住处。此时工人都回家过年了,民警关起门就打郝金安,并剥光了郝的衣服,其间郝数次昏迷,又被冷水泼醒,一直打到天快亮,郝才被带到台头镇派出所。在派出所,郝金安再次遭到不同方式的毒打。

郝金安说,在派出所,自己已经“站都站不起来了,同时感到腹部疼痛难忍”。在这种情况下,自己就“胡说一通”。随后,派出所民警把他送到县看守所,是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带他到乡宁县医院做了检查,检查结果表明,是“腰子(肾)被打坏了”,必须马上做手术。就这样,郝金安的一个肾被切除,左腹部留下了一道长长的疤痕。

记者看到,郝金安姐夫去探视他的监狱会见证上,郝金安的编号上写着一个“残”字。

曾向警方点出真凶

记者在查看当时办案机关的讯问笔录时,发现一份落款时间为1998年8月5日的笔录显示,郝金安曾明确提醒办案民警,牛某、杨某可能是作案凶手,但不知为何,警方却没有对这些重要线索作进一步落实。

郝金安告诉警方,刘茵和以及牛某、杨某都是自己同乡,在煤矿上打工。案发前几天,牛某、杨某在郝金安住处已经住了十几天。一次,刘茵和在郝金安的住处曾对牛、杨两人说:“你俩这么年轻,不好好干活,还能光靠老乡?”牛某和杨某两人与刘茵和吵了几句。案发当日的深夜,牛、杨两人回到住处时,郝金安已经休息,“他俩在脸盆里洗手后没倒水,把一件衣服塞进屋内放衣服的编织袋中就走了”。郝金安第二天起床倒水时,发现脸盆里的水有些红,但他“没有考虑那么多”。

在警方的讯问记录中,郝金安表示:“这个案子和我一点关系都没有,我和死者无冤无仇。如果是我作的案早跑了。”但这些话,并没有让警方放弃最初的“侦查方向”。很快,郝金安被起诉到法院。

无罪辩护未被采纳

12月5日,在临汾市诚敏律师事务所,记者见到了当年为郝金安一审作辩护的律师王维钧。提起该案,王维钧张口就说:“这是一起冤案,郝金安是无罪的。”

王维钧说,判决认定“被告人郝金安为牟取他人钱财,采取暴力手段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特别严重,应从严惩处”是错误的。自己在法庭上就一直咬定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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