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郊派出所原副所长逼供打残疑犯被判10年(图)
2007年11月15日 02:39京华时报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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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早晨,负责医务的大兴看守所副所长李学连到单位后,马上去了解张建设的情况。他接受检察官调查时说,当时,他看见张建设右臂包着纱布,并有烫伤后渗出液,头部、肢体有外伤,软组织挫伤,初步判断有烫伤。见张建设伤情严重,李学连当即向上级汇报,要求大兴刑警将张建设接走治疗。

8月21日上午9点左右,大兴刑警队的田超、张智勇等到看守所提张建设去看病,之前对他做了笔录。第一份在9点50分完成,讯问张建设伤从哪来,他说是自己被抓前烫的。第二份在10点45分完成,讯问张建设犯罪情况,他什么都没说。事后检察官调查刑警是否刑讯逼供时,田超声称,做这两份笔录时并未对张建设刑讯逼供或威胁。

8月22日,张建设病情恶化,在大兴区医院骨科住院。9月18日,积水潭医院手外科专家会诊后认为,必须截肢。

这样残酷的结论,让张建设的父亲张小银无法接受,他拒绝签字,并去找红星派出所、大兴刑警队理论,但无结果。11月17日,张小银无奈签字。

最终,张建设右臂的1/3和左手食指被截肢。

检方介入调查

张建设住院后,他告诉了父亲张小银审讯时的遭遇。

2000年9月18日,张小银到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反映:红星派出所民警为使张建设承认有盗窃行为,对他采用开水烫、吊打等手段,致使其上肢受伤、截肢。张小银要求追究民警的刑事责任。

此后将近三年时间里,大兴检察院大量调查后确认,张建设被抓以前并未受伤,在送到看守所时有伤。

为了确定嫌疑人,大兴检察院两次让张建设辨认打他的警察。第一次在2000年10月17日,检方提供了红星派出所全部31名警察的半身照片,张建设未辨认出来;第二次在2001年1月4日,检方让靳超、苑迎山等14人列队从张建设面前通过,他未辨认出来。

由于张建设两次辨认不清,2003年8月19日,大兴检察院终止侦查,并撤销了案件。

在大兴检察院调查过程中,张小银一直坚持向北京市政法委等部门反映。大兴检方撤案后,他仍未停止脚步。知情人向记者透露,2004年初,北京市政法委一名高层对张建设截肢案做出批示,引起北京市公安局重视,该局纪委成立了“820专案组”调查此事。

几乎与此同时,从2004年4月起,北京检察机关开展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活动。这样,张建设截肢案在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以下简称一分检)正式立案。

北京市公安局纪委、一分检介入后,张建设截肢案进展很快,犯罪嫌疑人很快锁定。

4月28日,身高178厘米、体型偏瘦的靳超被批准逮捕。之所以确定其为嫌疑人,是因为张建设指控对其刑讯逼供的民警的肩牌标志为一杠一星。

而大兴公安分局出具证明:1999年7月至2000年10月25日之间,靳超作为见习民警,是红星派出所内惟一肩牌标志为一杠一星的民警。

靳超在接受检察官讯问时说,他曾打过张建设耳光,用警棍打过张的胳膊、下臂、后背,但没打太狠,并坚决否认曾用开水烫过张。一名保安还在场,他叫焦耀兵。靳超的辩护律师还取得证据:靳超当时的警服应为一星,没有杠。

2004年8月16日,一分检委托进行的司法鉴定得出结论———张建设双上肢受钝性外力打击损伤和烫伤,两者先后出现并同时存在,只有其一不会引发截肢。在调查靳超案后期,一分检于2004年11月15日,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将已调到大兴芦城派出所任所长的王玉军羁押,14天后,他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被逮捕。

2005年6月24日,一分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提起公诉。一分检指控,2000年8月19日,靳超为逼取口供,先后使用警棍、台球杆等殴打张建设的双臂、双手等部位,并用暖水瓶里的水浇张建设的双臂,致使其右前臂、左手食指截肢。经鉴定,张建设所受损伤为五级伤残,属重伤。靳超犯故意伤害罪。

对此,靳超辩护律师表示,没有证据表明他曾用开水烫张建设,指控靳超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目击证人焦耀兵的证言、被害人张建设的陈述、被告人靳超的供述在靳超踢打张建设的情节上可相互印证,另焦耀兵、张建设对靳超用开水烫张建设的证词可以相互印证,法院认为这证明靳超将热水瓶内的热水浇在张建设的胳膊等部位。靳超的打、烫行为与张建设的伤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06年4月17日,一中院判定靳超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定靳超故意伤害罪的依据之一是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靳超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高院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靳超的父母仍在为他进行申诉,要求改判无罪。

保安不断变化证词

就在靳超一审被判有罪的同一天,后来列为犯罪嫌疑人的王玉军也被判有罪。

一分检对王玉军的指控内容和靳超基本相同,2000年8月19日,王玉军为逼取口供,在靳超打、烫张建设的过程中,也参与了打、烫,造成张的截肢。罪名是刑讯逼供。王玉军本人始终否认指控。

2006年4月17日,一中院认为一分检以刑讯逼供罪起诉不当,最后判定王玉军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一中院判定王玉军有罪的证据和靳超的证据基本一致,核心证据是张建设和焦耀兵的证词。

一个事实是,张建设、焦耀兵的证词对于王玉军是否涉案的描述前后矛盾。2004年以前的3年多时间,张建设在接受大兴检方询问、向上级反映的材料中都声称,打、烫他的人是一位20多岁年轻的、穿一杠一星警服的警察。2004年下半年,张建设的证词开始多了一位“高胖的警察”(王玉军身高一米九有余,体型偏胖)。

另外,焦耀兵于2004年12月7日在大兴区环美宾馆接受检方询问时,两份笔录里都只有靳超打、烫张建设的内容。此后,焦耀兵涉嫌参与故意伤害张建设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在北京市看守所,检方对他做了3份讯问笔录,每一份都有王玉军参与打、烫的内容。

张建设、焦耀兵证词的矛盾,让王玉军是否涉案的调查进展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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