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涉嫌犯罪被单位开除 洗冤后无法复职
2007年07月31日 07:46南方都市报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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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依据检察机关侦查终结报告中涉嫌犯罪,一名公务员被单位开除职务。后来检察机关又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回起诉,但这名公务员却再也无法恢复原职了。

法院尚未开庭单位已做处理

今年46岁的王玉敏原是罗湖区国家税务局的副主任科员。2003年7月,警方在调查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她和罗湖区国税局副局长黄富强、科员李小红、助征员吕胜海等4人有玩忽职守以及受贿的嫌疑。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国税局为此组成了联合调查组。随后,王玉敏等4人被警方刑事拘留和检察机关批捕。检察机关在侦查终结报告中认定,4人均涉嫌犯了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

在检察机关对4人提出指控后,市国税局决定给予黄富强、王玉敏、李小红3人行政开除处分,吕胜海则被罗湖国税局解除劳动合同。

在法院尚未开庭没有定罪时,市国税局纪检组在2004年的通报中已经认定黄富强受贿12万元,王玉敏受贿3万元,李小红受贿2.5万元,吕胜海受贿和私吞贿赂17万元。该局同时还认为,黄、王、李3人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中央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律检查组后来将该通报在全国税务系统内全文转发,要求各税务机关认真吸取涉案人员的教训。

两次申诉均被国税部门驳回

被开除的时候,王玉敏已经离婚多年,所抚养的儿子正在读高中。案件从立案至移送起诉,经过了两年,其间王玉敏没有经济来源,独力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生活颇为困顿。

王玉敏一直认为市国税局对自己的开除决定并不公平。公务员法规定,在单位决定给予公务员处分前,应把调查认定的事实和拟处分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陈述和申辩。但王玉敏说,市国税局并没有给她这个机会。

在被开除的当年,王玉敏先后向深圳市和广东省两级国税局申诉。两家单位虽然都启动了复核程序,但都以检察机关的侦查结论为基础,以认定王玉敏有罪为前提,相继驳回了王玉敏的申诉。

广东省国税局在其发出的复核决定文件中,罗列了王玉敏的“罪名”和涉案事实,唯一根据便是检察机关的案件侦查终结报告。该局在文件中说,王玉敏玩忽职守,收受贿赂,触犯刑法,深圳市国税局做出的复审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检察机关最终决定不予起诉

一直被国税局作为处理涉案人员主要依据的检察院结论,后来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

2005年6月,检察机关就其指控王玉敏的两项罪名提起公诉。检方称,王玉敏曾收受吕胜海转交的3万元贿款。对于检方的指控,王玉敏称吕胜海给的3万元属于还债性质,而非贿赂。而记者在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调查笔录上见到,行贿人也承认自己不认识王玉敏。

在诉讼过程中,检方后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回了起诉。经过重新审查和补充侦查,检察机关最终决定对王玉敏不予起诉。

在2005年底检察机关发出的不起诉决定书中,检察机关说,王玉敏的行为与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认定王玉敏受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过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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