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是个筐 什么都能往里装
医生只信监护人 人人都可能被“精神病”拍摄上访者、状告乡政府的农民、遭到抢劫的报警男子、向领导反映问题的女子、被人算计上家财的富翁、和医务人员发生激烈争吵的病人,居然还有告状的警察……类似于此次网民策划的“卖身救父”事件,全国各地发生的精神病院收治非“精神病患者”的事件屡见不鲜。 中国的法律对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规定得很宽,凡是被送治的人,都被医院当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处理,而且送治人自动成为“监护人”,当事人的命运被交给“监护人”全权处理。而医生往往也就根据“监护人”的描述,将送治者留在精神病院进行“治疗”。[详细] “精神病”横行 每个人都不能免于“被精神病”的恐惧北大法学院教授孙东东曾指出:“严格地说,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规定谁有权送治精神病人,也就是说,所有公民都有权送治。”也就是说,妻子可以把丈夫送进精神病院、儿子可以把父亲送进精神病院、政府可以把公民送进精神病院……就算是互不相识的陌生人,都可以将对方送进精神病院。 在这样的现状下,每个人都可以送治“精神病患者”,每个人也都可能作为“精神病患者”被他人送治。对于一个社会来说,这是极其危险的,因为每一个人、每一天都会陷入“被精神病”的恐慌。[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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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概念被偷换 每个人都可能被强行收治2010年10月10日发布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中指出中国精神病医学理论存在三处谬误,导致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首先,中国精神病医学否认强制收治的法律属性,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收治”看作“纯粹的医疗行为”,认为强制收治与人身自由无关,拒绝司法介入;其次,中国精神病医学把部分强制收治当作自愿治疗,如果当事人拒绝住院,就把送治人的意愿看作是当事人本人的意愿,理论上把违背当事人意愿的“非自愿治疗”说成是“自愿治疗”;最后,中国精神病医学用医学标准代替法律标准,将医学上的“自知力”作为判断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标准,医生僭越法官的权利,给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送治人以“监护人”的地位。通过此三处对偷换概念,使任何人被精神病院强制收治成为可能。 监护人说什么是什么 强行收治与收押无异中国法律强化了精神病患者家庭的责任,把监护人放在首位,在设计入院出院程序和个人权利的处分时,都规定要取得监护人的同意,而不尊重患者本人的意愿。一旦被送治,当事人就丧失了话语权,成为任“监护人”宰割的对象。所以当“监护人”由于利益冲突,为侵害当事人权益而送其去精神病院时,这套制度就完全没有防范错误和纠正错误的作用。 在实践中,卫生机构的行业规则也没有对收治程序作出要求,医院无须事先见过当事人,无须事先进行医学诊断,收治时无须听取本人的意见。仅凭送治人单方面提供的描述,医院就可以把人强行收治起来。这种收治方式与收押被没有什么不同。[详细] 缺少精神病医学鉴定程序 精神病成了想扣就扣的帽子国内知名的精神病学专家、陕西省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的纪术茂教授因为写信反映医院领导的问题,被自己所在医院诊断为精神病患者,这一诊断结果还写在了该院给上级部门的回复文件上。而诊断的依据,仅是医生的几句私下闲聊。 根据卫生部2007年的《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核心信息和知识要点》,有400多种精神疾病的患者都可以被强制收治。再加上“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即未经诊断的人,其实就是说所有人都可以成为强行收治的对象。而强行收治并没有什么标准,甚至不需要做精神鉴定。这样精神病就成了一顶帽子,随时可以被扣在任何一个人的脑袋上。[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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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出台《精神卫生法》 规范精神病收治程序目前,中国涉及精神病强行收治的法律仅有两部,一部是《民法通则》,一部是《刑法》。根据这两部法律中的相关条文,对精神病人强行收治的基本条件是病人已经造成了社会危害,并且必须是由法院宣告收治。缺了任何一点,都将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是,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刑法》关于精神病人收治的规定,都不够明确。卫生部还有一个《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列出了几条强制收治的医学标准,这非常荒唐。法律的规定越模糊,不法人员上下其手的空间就越大,造成现在这样一个局面。 规范精神病患者的收治程序也是立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谁有权申请强行收治,谁有鉴定资质,谁来执行,不服收治的人怎样主张救济,这些问题都需要明确。现在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精神病人的收治其实是很低的标准甚至是没有标准的。这些都是《精神卫生法》出台亟待解决的。[详细] 限制“监护人”权力 为“精神病者”提供法律服务中国对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规定得很宽,凡是被送治的人,都被医院当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处理,而且送治人自动成为“监护人”,当事人命运被交给“监护人”全权处理,监护人可以决定患者一切事务。 联合国1990年通过的《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明确规定:“患者有权选择和指定一名律师代表患者的利益,包括代表其申诉或上诉。若患者本人无法取得此种服务,应向其提供一名律师,并在其无力支付的范围内予以免费。” 为非自愿住院病人提供法律服务。短期而言,有能力自己委托律师的,医院不能否定“病人”委托律师的权利;长远而言,全国的法律援助中心,应依据《残疾人权利公约》和《残疾人保障法》把法援范围扩展到所有的住院精神病人。[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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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Conclusion |
假若没有制度的保障,就像电影《飞越疯人院》里一样,每个人都有可能被他人以超越社会“公理”之名送进精神病院,每个人都将陷入不能免于“被精神病”的恐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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