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评论 ( 0 ) 2014.10.21 第04期 作者:杨建顺
中央将于10月20日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主要议程是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早在十七年前,1997年党的十五大就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任务,而此次则是第一次在中央全会上将"依法治国"作为主要讨论议题。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可见,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要义之一,就是"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为此,凤凰网评论频道邀请了10位国内知名法学家,从国家治理的层面,对"依法治国"进行解读、阐释及建议。
访谈嘉宾:杨建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凤凰时事访谈员:高明勇
凤凰评论:十八届四中全会,主要议程是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作为法学学者,你认为此次突出强调依法治国的意义是什么?
杨建顺:依法治国的意义是巨大而深远的,它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党的最高会议这种规格形式凸现出来。从历史的角度来讲,我们已经长期主张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就要描绘一个蓝图,规划一个体系,建构一系列的平台或者是机制,让长期倡导的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具体落实,使宪法规定的依法治国原则得到切实贯彻,让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保证各项工作依法进行。
这就要将国家治理、从政执政都尽量做到制度化、法律化,确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以法律和制度为执政治国的准绳,让法律和制度成为社会治理的基本途径,不会因为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会因为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所以说,此次突出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层位上的重要提升,是对党的治国理政的理念和路径的确认和落实,其意义巨大而深远。
凤凰评论: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要义之一,就是“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那么,你认为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什么?
杨建顺:我们都强调依法治国的核心要义之一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这实质上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说,从普通官员到高层领导者,应该时刻将宪法放到脑子里,记在心坎上,表现在工作的决策上。执政应是关乎大政方针的决策,治国应该是有长远规划的谋略,而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执政大纲,不可逾越。
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什么呢?它首先是对宪法和法律的充分尊重,并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来行使权力。法治政府,需要确切、扎实地,全面而系统地来遵循法治行政的原则。行政法上一直强调合法性、合理性这两大原则。除此之外,还有公开原则,通过公开来确保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得到贯彻实施。
在这一块儿,国务院曾制定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里面就“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讲了六大部分,这六部分就是法治政府的最好体现:第一是合法行政。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实行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就不能够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接下来还有合理行政,然后是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这些都是法治政府基本的构成要件。法治政府的建设,还要有一系列的保障机制,并在法治政府的框架下逐步加以完善。
凤凰评论: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我们又该如何转变政府职能?
杨建顺:转变政府职能,是依法治国、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首先,要让市场充分发挥其作用。转变政府职能,就得从很多角度来考虑政府的三大任务:第一,不缺位,该政府管的一定要管好;第二,不越位,不该政府管的尽量不去管,超越自己权限的不要去管;第三,不扰民,该政府管的,一定要通过最为科学合理且简便易行的方法和方式来进行管理
转变职能,政府应与社会各主体实现职能、权能、功能的密切结合与协调,尊重市场而补充市场,规范市场,引导市场,将促进市场的完善发展作为基本定位。所有的服务和补充,所有的引导、规范和促进,都应该以依法行政为指导原理。这样的政府才称得上是服务政府、法治政府。
当然,谈及转变政府职能,不能够简单地说行政审批减了、废了就好了,而是要致力于实现审批的合理化。该管的一定要管好,不该管的就放给社会,但也不是一放了之,而是切实履行监管职能、服务职能,履行引导、指导、保障和支撑的职能。
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是职能的合理化。要指出的是,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考虑政府职能转变,跟一般地谈政府职能转变不太一样,需要确认和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也就是说,政府职能可能不适合于形势的发展而需要进行改革创新,这时候要倡导内敛论。内敛论是指改革创新应当在既有法规范的框架内进行,强调不能超越。与内敛论对应的是超越论,它是指如果法律制度束缚了发展需要,就去突破。但这样往往构成了所谓的“良性违法”。
“良性违法”如果真能限定在“良性”范围内的话,也是有情可原、值得支持的。但现实中的诸多“良性违法”现象,往往是对法治的严重冲击,是非常令人担忧的。现在强调转变政府职能必须是依法来转变,在法的框架下转变,在法规范所规定的空间内发挥其作用。既然将它设定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政府职能就不可以因为某些领导人的重视与否,而超过现有的法规范。
有时候法规范的规定可能是滞后的,也可能是相互矛盾的,也可能是模糊的,这时应在立法层面充分运用授权和委托的方式方法,赋予相关部门和机构相应的裁量权,通过这样一种合理裁量,应对变化了的形势,依变化合理而有效地转变政府职能。
当然,它的前提是确立一套机制。首先要明确指明立法出现空缺后怎么办。当单纯的程序履行难以确保实体正义的时候,可以允许行政主体及法院等在考虑立法目的、立法时期、与其他法规范的协调,以及现实社会的要求等基础上随机应变。依法治国语境下政府职能的转变需要严格限定在法规范的框架下,但这个法本身应当是良法,是有充分的授权和委托机制的法。这样的话,它就应该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不可以超越,而且内敛。
凤凰评论:其实,十八大以来,伴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法治领域取得了较为明显的变化,你如何评价?
杨建顺:司法改革实际上一直在往前推进,过程步履艰难。司法改革最重要的应该是独立审判,也即让审理者独立公正地裁判。关于审判独立,最高院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简称《四五改革纲要》)里面也提到了:“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规律的客观要求。”审判独立是司法改革最理想的一种状态,因此,在这些领域,推进司法改革的各种尝试,包括进行省级以下的统管统筹,值得肯定评价。
但在这一块儿可能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跨区域管辖制度的改革,就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
为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如行政干预或者是党委的干预,人们提倡异地管辖、交叉管辖、提级管辖等。司法管辖形式的创新初衷值得肯定,但它把司法在一般情况下应该有的制度状态,和个别情况下处理个别案例的干预机制、状态混淆了。一般情况下,应坚持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案件的基本管辖制度。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比如某些法院出现了腐败,没有办法来管辖相关案件的时候,才可以且应当启动提级管辖、交叉管辖或者异地管辖等特殊的管辖机制,不能用一些特殊的管辖机制来替代一般的管辖制度。
所以司法改革在不断推进,不断探索,探索过程中的这些设想,值得肯定,但是要从司法机制的长远架构着想,从整个国家权力、职能的科学配置角度深入研究。
而且,目前司法改革的误区太多。法理的建构过程,体现了不同观点的百家争鸣,但它还需要与制度更好地结合,从制度上往前进一步推进。既然强调依法治国,就需要将宪法和法律作为法院判案的权威依据,将相关干扰排除出去。现在人们经常强调法院独立审判,它针对的通常是行政机关的违法干预,但实质上任何机关的违法干预都应该排除。
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官的独立性。司法改革在逐渐改善法官的执法和判案环境,司法环境的改造值得肯定。但不能否认,我们还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很多法官还不能完全以法律和良心作为判案的基本依据。行政法治的原理涵盖了法律的保留、法律的优先,还有司法审查,其中的司法审查保障公平正义靠的是什么?正是法官的独立判案,法官除了服从法律和良心之外,不应有更多的束缚。
因此,应该给法官更多的独立判断的余地。可能法官在素质的提升上还没有达到理想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法院审判独立可能出现问题的担心,要从制度架构和理论研究上来逐步消除。此外,还需要以具体的实践为支撑。这些意味着司法改革不可以太过激进,需要稳步往前有所推进,还要强调规则和秩序的重要性,在规则下享受自由,在秩序下追求幸福。
落实这样的理念,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在司法的判断程序上可能还要下功夫。以再审程序为例,再审程序太过注重实质的法治正义,而忽略了形式法治正义。当然,太过注重形式法治正义,又可能导致某些个案的不公平不公正。所以,如何在司法改革的层面,实现实质法治正义和形式法治正义合理对话,是接下来应该致力研究的问题。
凤凰评论:当依法治国成为政治生活的一个主题词,你有何具体建议?
杨建顺:有人说,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这种说法并没有错,但是不够全面,应该进行修正。
作为政治生活的主题词,依法治国的核心其实是规范权力,而不一定是限制公权力。规范公权力,引导保障私权利,改一个词,就是一种观念之差。
此外,依法行政不是仅仅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力,不治“老百姓”。“老百姓”这个词在行政法上是不成立的,行政法上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讲国民、市民、居民,但不讲“老百姓”。因为行政法重视权利、义务和责任及其归属,强调实现公共利益和保障、救济合法权益,“老百姓”这个概念太不确定,无法成为行政法上的主体。我们观念的更新非常重要。而依法行政的理想状态是建构和完善合法规范运营机制,既要重视治官,治权,也要重视权利保障,重视两者之间辩证关系,重视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均衡,重视私法关系对于公权力运作的重要意义,同时也要重视公权力对于私法的影响和制约。
滥用公权力是恶,受行政法约束的行政权力是必要的善。依法行政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公务员,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来履行职责,恪尽职守。这种恪尽职守,是针对任何领域、层级的政府机关及公务员而言的。只要涉及到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强调依法行使,而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就要求做到前面说的,不缺位、不越位和不扰民。
不缺位、不越位和不扰民,这三点做到了,才能充分实现公共利益,同时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要兼顾私人利益,因而,依法行政的内容要突出体现为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公开原则,让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更好地做到合法、合理,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讲,依法治国成为政治生活的一个主题词的时候,行政法应该在国家的运作过程中,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发挥最大作用。行政法应该成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参照行政机关管理的组织的依据。因此,应当系统深入学习行政法,坚持法治行政原理,建构和完善法律保留、法律优先和司法审查的法治体系,以行政法来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使其成为追求合法、合理的行政目的、既符合法定程序又符合实体公平正义的必要的善。
杨建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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