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保护决定要点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全文)

1.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详细]

2.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详细]

3.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详细]

4.

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详细]

视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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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大:加强网络信息监管不会影响网络反腐
  • 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 北京日报:用立法兴网络之利除网络之弊
  • 经济日报:锻造网络信息保护的法律之盾
  • 央视焦点访谈:网络要在阳光下运行
  • 人民日报署名文章: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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