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养老”不可或缺“亲情赡养”
2009年11月04日 15:10新疆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在重阳节到来前夕上海市长宁区发布了首个“幸福养老”指标体系,内容涵盖基本生活、医疗卫生、生活服务、社会参与、维权服务、工作网络等6大保障体系。发布“幸福养老”指标体系,这样的举措有积极作用。一方面可以让社会进一步了解老人生活状态、养老的服务体系等,从而进一步改进社会服务老人的工作;另一方面,“幸福养老”指标体系有助于在全社会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提高社会的文明和谐程度。

笔者也注意到,“幸福养老”指标体系所关注的主要在物质生活领域,忽视了精神领域里老人的需求,因此,应该将体系延伸至亲情等精神赡养的层面,则更趋科学合理。

长期以来,老人们的亲情赡养一直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去年,媒体关注的“有偿回家”事件带给我们更深的思考。而此之前,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一位老人以无人赡养的名义起诉自己的儿子,要求他必须每周探望自己一次,对自己进行精神安抚。这两个事件告诉我们,老人更需要“亲情赡养”。

“亲情赡养”在更大意义上说是精神赡养。我国正迈向老龄化社会,面对几亿老年人,我们应该看到,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日益完善,经济上具备自我养老能力的老年人在逐步增多,物质赡养日趋富足,而精神赡养一直处于被冷落的境地。其实,步入黄昏的老人们,在物质方面所求不多,但精神方面的需求却是普遍和强烈的。尊老爱幼是社会的传统美德,老年人物质生活得到满足的同时,他们的精神需求也应得到尊重。

从社会学角度来讲,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包括3个方面,即自尊的需求、期待的需求和亲情的需求。而这种精神需求往往被人们视而不见。缺少精神寄托和情感交流,老年人常常在孤独、寂寞中忧郁成疾。因此社会及做子女的,要对老年人精神方面的需求引起足够关注。

从构筑和谐社会的角度来讲,让每一个老年人安度晚年是社会的责任,更是每个家庭的责任。精神赡养与物质赡养同等重要。我们需要“亲情赡养”清晰起来,成为社会的共识,成为道德的标准。因此,应对精神赡养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不但要从伦理道德上来约束,还要从法律层面上来规范,一些地方已经出现比较积极的举措。比如北京立法要求,子女与父母同城居住的,两周之内必须看望老人一次。

同时,对于每个家庭成员来说,不能仅停留在对老人物质上的满足上,应当把更多的时间、关爱、亲情等精神赡养投向老人,让老人精神上得到亲情温馨便是儿女们最大的孝心。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讲,社会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关注,也就是为现在的老年人、即将步入老年及以后走向老年的人开启了一个生命崭新的精彩,有利于提高整体国民的幸福指数,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幸福养老”的社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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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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