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检察院检察长:司法公开不等于暴露司法
2010年03月12日 23:09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中新网3月12日电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今日表示,司法公开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司法公开、阳光司法必须遵从司法规律,必须遵照一些法律程序上的规则、法庭规则,“阳光司法或者司法公开,并不等于暴露司法。”

敬大力说,要在一定规程、一定规律下实行监督,这样才能使阳光司法是一个健康的司法。同时,要考虑到司法在程序、流程上也要充分尊重个人的隐私,也要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

敬大力表示,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庭审活动,也是不允许录音、录像,甚至照相,这是一个国际司法惯例。“相比来讲,我想我们国家现在在司法过程中很多做法,应该说是比较先进的,较其他一些国家来讲。”

“比如,据我了解,有一些法院实现了庭审的网上直播,有一些法院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我想,世界上有些国家还没有做到我们国家这种程度。我想,并不是说亲友团不能录音、录像,记者不能录音、录像、照相,就不能去监督审判、监督司法,照样是可以监督司法。”敬大力说。

敬大力表示,有些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推行庭审活动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就像我们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一样。官方的录音录像也是保证不间断的、全程的录音录像,人民群众认为庭审活动有问题、司法工作有问题,完全可以申请有关机关去进行审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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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宋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