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谦解释人大监督权与检察机关监督权的重要区别
2010年03月12日 23:04人民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人民网北京3月12日电 (人民网前方报道组)两会新闻中心邀请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两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位负责人,结合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就加强诉讼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与网民在线交流。

有网友提问:请问孙谦副检察长,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与人大的法律监督怎么区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回答,首先我想说,人大的法律监督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虽然都有“法律监督”,但是他们不是一个层次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无论是行政机关、审判机关还是检察机关,它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是一个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授权给检察机关的一种职责。这是一个权力渊源的问题。

孙谦指出,具体来讲,人民代表大会有立法权也有监督权,它的监督权与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一个重要的区别在于,检察机关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对具体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一般不涉及具体案件。检察机关是具体的,也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监督是宏观的,是全局性的,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微观的,是具体的,它通过办案、通过诉讼活动,通过侦查,通过公诉这些具体活动,来实现它的法律监督职责。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编辑: 郭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