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谦: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体现在三方面
2010年03月12日 22:32人民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人民网北京3月12日电 (人民网前方报道组)两会新闻中心邀请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两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位负责人,结合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就加强诉讼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与网民在线交流。

有网友问,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构,如何发挥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说,在开始的时候,我已经简单地向网友朋友们介绍了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我们国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以,在国家权力、结构、司法制度的设置上都体现了它的一些鲜明特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置了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通常叫一府两院,在这样一个体制下,赋予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就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防止腐败等等。所以,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构,对于行政权有一定的监督和制约作用。我想,主要的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根据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和起诉。职务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有很大的区别,就是这类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这类犯罪的发生与这个国家工作人员拥有的权力有着必然内在的联系,所以,一个官员犯罪了,但是他没有利用权力,就是普通的犯罪,比如伤害,这个不归检察机关管,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等这些利用权力的犯罪都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和起诉,也就是说检察机关通过立案侦查这些构成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然这里大量是行政人员,通过侦查这些犯罪案件来保障国家行政权正确行使。有的人会提出问题,说你侦查的是犯罪,还有一些没犯罪的呢?因为任何一个监督机制的作用都有一定的范围,都不是万能的,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各个层次,甚至有道德的,有纪律的,还有法律的,法律是最底线的,也就是说他的行为没有触犯刑事法律的时候,可以通过党政纪处分或道德准则来谴责,超越这个底线,达到犯罪程度了,检察机关就代表国家对他进行刑事追诉,一方面停止他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对他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这也是对他的教育,通过这样的行为,保证国家行政权的正确行使。

第二个方面,对行政机构和行政权范围的,比如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还有一些行政执法机构的活动,也有监督和制约。前面我在诉讼监督中已经介绍了一些情况,这里我就不再重复了,对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的制约,我就不再重复了。

第三个方面,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体现在对行政诉讼活动有权进行监督,对错误的行政案件判决有权提出抗诉,通过这几方面对行政权的正确行使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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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郭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