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检察机关监督自身标准更严格
2010年03月12日 21:36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北京3月12日电 (记者刘军、翟子赫)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又应该怎样接受监督?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12日回答新华网一位网友提问时表示,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坚持用比监督别人更严格的标准来监督自己,不断加强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保证检察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地行使。

12日晚间,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网络访谈室”继续联合新华网等十家网站组织代表与网民在线交流。两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位负责人结合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就加强诉讼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回答网民提问。

“检察机关自身监督依靠什么实现?如何保证检察机关接受监督?”对新华网友的这一提问,敬大力认为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敬大力回应说,这个问题是我们检察机关这些年来长期思考的问题,也是长期探索实践的一个问题。

“一切权力必须接受监督,检察权也不例外。”敬大力表示,昨天曹建明检察长在工作报告中用大量的篇幅来讲加强自身监督问题,足以看出检察机关对自身监督问题的重视。

敬大力说,我们检察机关这些年有叫得很响的三句话,第一句话是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自己必须首先接受监督;第二句话是法律监督要把自身的监督放在同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就是对自身的监督和我们在诉讼环节对其他政法机关的监督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第三句话,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首先保证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

“曹建明检察长的报告里面也从各个角度谈了我们自身监督的体系,一个是我们检察机关要接受外部的监督制约,比如我们检察机关要接受各级人大的监督,要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还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敬大力说,在诉讼环节,公检法机关几家都是互相制约的关系,检察机关监督审判工作、监督侦查工作,同时,也要受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制约。

敬大力表示,从我们内部来讲,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履行不同的职责,是一个相互制约的关系。他说,在检察机关内部也有纪检监察和检务督察部门,也负责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

此外,他还介绍,检察院各业务部门自身也有一个办案流程管理的问题。比如在办案中,最高检察院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要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等。

“一系列的监督和制约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对我们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体系。” 敬大力说,相信这种监督制约体系对于我们自身执法监督制约会起到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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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军、翟子赫   编辑: 郭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