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追究行贿者法律责任 中国严控商业贿赂
2010年03月12日 21:02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 查文晔 王帆 任沁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11日在所作的工作报告中,首次披露了去年检察机关查处的行贿者的具体数字,同时提出要加大对行贿者的查处力度。多位全国政协委员在接受采访时均表示,司法机关加大惩治行贿犯罪的力度,有利于从根源上治理商业贿赂。

曹建明在报告中说,去年检察机关“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对3194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检察机关的“重拳”出击,政协委员们均认为很有必要。

“行贿和受贿是一根藤上的两个毒瘤,一个巴掌拍不响。如果只追究受贿而不查处行贿,那么腐败无法杜绝。”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李利君说。

长期以来,中国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将受贿人列为从重惩处对象,对行贿者予以从轻处罚或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90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根据情节轻重不同,可处以从5年以下有期徒刑到最高无期徒刑的刑罚。但该条同时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全国政协委员、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介绍说,在查处受贿案件过程中,由于很多行贿是“一对一”发生的,如果没有行贿人举报或作证,定罪证据往往不足。“为了争取证人,司法机关往往对行贿人从轻甚至免于处罚。”

分析人士认为,对行贿者的从轻处罚在有利于侦破案件的同时,也很容易滋生流弊。

李利君指出,法律对行贿人的惩罚与对受贿人的惩罚相距甚远,造成行贿者的违法成本太低,不利于遏制腐败。

从中国的反腐实践来看,目前财政拨款的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产权交易、资源开发等领域是行贿罪高发领域。这些领域的高额利润使不少人愿意“以身试法”,用行贿打通关节。

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汉宇表示,现在行贿的成本很低,需要承担的责任小,所以会一而再再而三地行贿。“如果没人敢行贿,受贿也就不成立了,所以打击行贿也有利于打击受贿。”

面对商业贿赂的高发态势,中国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把打击行贿提上重要日程。2010年2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单位行贿罪等三项罪名起诉原国美集团董事长黄光裕。舆论普遍认为,加大对行贿罪的打击力度有助于遏制商业领域的腐败现象。

曹建明在高检工作报告中说,去年工作的重要成果之一是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在资源开发和经销、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领域,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0218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字,去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0805件。

除了加大查办力度,检察机关也在运用信息技术为执法提供“制度保障”。曹建明11日在报告中透露,去年检察机关完善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将查询范围从工程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5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的行贿犯罪。并向工程招标单位等提供查询48238次。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从2006年起投入使用,在规定领域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人将被列入档案,不可删除或更改。这一系统的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相当于‘黑名单’,行贿者对此不能不有所顾忌。”陶凯元说。

在赞许制度建设的同时,政协委员们还表示,希望国家能够根据形势发展,制定和完善反贪污贿赂方面的专门法规。“技术和法律手段都需加强,治理商业贿赂才能取得成效。”李利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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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查文晔王帆任沁沁   编辑: 郭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