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强调加强司法对人权的保护
2010年03月12日 19:34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吴陈 李惠子 郭远明)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工作报告中说,2009年,“针对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暴露的问题,会同公安机关开展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清理发现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2207人,对其中涉嫌犯罪的123人依法提起公诉”。这被认为是对“躲猫猫”等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直接回应,也被认为是中国加强司法对人权保障作用的具体体现。

在11日提交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报告中,这样的细节还有很多。“两高”报告都提到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高法的报告提出“认真做好国家赔偿工作”;最高检报告说“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加强“对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侵权行为的监督”,并强调“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说,近年来,尤其是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以来,“两高”在司法工作中率先落实人权保障,尤其是今年的报告中突出强调司法保障人权,值得肯定。

他认为“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贯彻,对于保障生存权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很有帮助。他注意到,最高法报告中提到“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严把死刑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

2006年10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首次被写入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被认为是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的原则确立的准确惩罚犯罪的刑事政策。

2007年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从省级高级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提出坚定贯彻执行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从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到现在,报告中涉及死刑的问题一年比一年细,越来越慎重,这是一大亮点。”韩德云说。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忠厚说,中国司法对人权的保障是个逐步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在刑事方面,在“宽严相济”政策的指导下,“做到不枉不纵就是对人权的最好保障”。同时,对人犯权利的保护也更加完善,反对刑讯逼供,保障辩护、就医、劳动等基本权利。

在民事方面,法律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广,例如《物权法》《侵权法》《民法通则》等,对人权的保护更加具体、有力;同时,人们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也有了普遍提高。“‘民告官’案件的增多就说明了这一点。”张忠厚说。

王胜俊在最高法报告中说,2009年,“在审结的国家赔偿案件中,决定赔偿的450件,赔偿金额为3406.8万元。”最高检报告中提到:去年“立案侦查涉嫌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78人。”

张忠厚说,实行了15年的《国家赔偿法》对于政府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行为规定要给予赔偿,这是对公民权利的有力保障。

他同时也指出,司法中还存在执法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公众的法律权利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等问题,需要更长的时间加以完善。

韩德云认为,对于司法人员应该提出比对行政人员要求更高的标准,在生活方式、行为方式上都应作出规定。“维护司法队伍的廉洁性是保证司法公正公平的基础条件,而公正公平才能发挥司法对人权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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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陈李惠子郭远明   编辑: 郭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