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勇:对贪污案件量刑标准进行必要统一
2010年03月12日 19:05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在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的眼里,从严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但法院的不少判决结果,仍受到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质疑。

张立勇近日向记者解释他提交的一份议案时说:"同样是受贿行为,有的数额近千万元,有的数额十几万元,而量刑结果却相差无几。这种现象不仅削弱了刑罚的威慑作用,同时也影响了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信赖。因此,急需对领导干部贪污受贿犯罪案件的量刑标准进行必要的统一。"

现状:贪污贿赂犯罪量刑标准有差异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深入开展,对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打击日趋严厉。然而,从近年来人民法院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来看,社会各界仍有不少议论和质疑。"张立勇认为,领导干部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标准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贪污贿赂犯罪判处死刑的标准日益提高,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的越来越多。在人民群众看来,领导干部的贪污受贿犯罪数额不断打破纪录,而法院最终判决的刑期却不断在降低,原来贪污受贿数百万元就被判处死刑,而现在许多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数千万元甚至过亿,往往只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或者15年有期徒刑,这让公众很不理解。

二是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适用缓刑的比率逐年上升,轻刑化趋势日渐明显。从一些法院的统计情况看,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判决,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占到60%至70%左右。

三是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量刑失衡,数额相同而判决结果却差异很大,或者数额相差甚远而判决结果却相差无几。如同样是受贿行为,有的数额近千万元,有的数额仅十几万或几十万元,而量刑结果相差不大。

四是对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犯罪处以财产刑不够。贪污贿赂犯罪的典型表现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犯罪分子在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同时,往往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有必要加大财产刑的惩处力度,以彻底剥夺其非法所得的经济利益,但司法实践中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并处财产刑的较少。

原因:法官自由裁量空间大

"我国刑法对绝大多数犯罪的量刑都规定了一定的幅度,有的幅度还较大,这就给法官量刑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张立勇分析认为,由于法官的法律素质和职业修养不同,对同一法律的理解也会有差异,司法实践中,贪污贿赂犯罪数额相同而判决结果却差异很大,或者数额相差甚远而判决结果却相差无几的现象时有发生。

张立勇举例说,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当前司法实践中,受贿数额十万元以上的案件较为普遍。按照法律的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都在法律的幅度内。

"这种法定刑设置的幅度显然过大,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一定程度上使刑法的量刑标准失去了意义。比如,受贿十几万元被判处十二三年有期徒刑,而有的受贿几百万元,甚至几千万元,也只被判处十四五年有期徒刑,单从法律规定看,都在法定刑幅度之内,但却造成了极为强烈的反差,容易引起群众的质疑和批评。"张立勇认为,有必要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标准尽快地修改、细化,以压缩和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量刑公正。

张立勇说,针对这类问题,从2005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对量刑规范化工作进行调研论证,2008年制定下发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并从2009年6月开始在全国法院逐步实施。但是,量刑规范化工作目前仅涉及15个罪名,不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所以,从立法和司法角度统一贪污受贿犯罪案件的量刑标准就成为必然趋势。

建议:细化量刑标准和量刑格

"应细化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和量刑格。"张立勇建议,针对贪污贿赂犯罪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进一步细化、明确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及相应的量刑格,统一量刑情节的认定,使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适用标准进一步明确,从根本上解决这部分案件量刑失衡的问题。同时修订刑法总则,将有期徒刑的刑期提高至20年,根据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的不同数额、情节确定不同的量刑格,使其更好地与无期徒刑相衔接。

张立勇代表建议,应规范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标准,明确规定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除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外,一般不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特殊情况下需要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对其适用的原则、条件、范围等作出严格限制,为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正确适用提供统一标准,避免滥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建议对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犯罪增设罚金刑。"张立勇还建议,要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和幅度,增设罚金刑,防范和避免犯罪分子案发前转移财产,刑满后继续享用现象的发生。即便刑满后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随时可以执行,使犯罪分子彻底无利可图。在量刑时普遍适用没收财产或罚金刑,罚金刑的数额可以明确规定为犯罪数额的三至五倍,使犯罪分子人财两空、加倍付出。(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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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红阳   编辑: 郭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