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审议:防止定密过多过滥
2010年02月26日 06:59人民网-《人民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限定定密层级和权限

针对修订草案此前规定的国家秘密范围,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国家秘密的范围比较宽泛、定密标准不明确,不便于掌握执行。考虑到秘密事项应当区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草案对“什么是国家秘密”作出了明确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目前,我国存在着定密过多、过乱的问题。一个乡政府也可以定一个绝密级文件。针对这些情况,修订草案拟增加规定,严格限定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

修订草案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级别,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同时,考虑到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特殊性,修订草案规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绝密期限不超过30年

针对密级的“一定终身”,修订草案明确,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公众提出,保密时限既要体现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又要注意及时解密,修订草案应当明确保密期限与及时解密条件。

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保密局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修订草案还对及时解密条件作出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罚款难以解决保密问题

对于泄密事件的处理,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此前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罚款权。

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公众提出,用罚款的办法难以解决保密问题,应当通过督促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来解决保密责任问题,维护保密法的严肃性。

修订草案对此作出了相应修改,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为进一步增强保密意识,强化保密责任,修订草案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等12种情形列为违规行为,并规定:“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 人民日报 》 2010年02月26日 11 版:要闻)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针对国家秘密的范围、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保密责任、保密期限等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了修改。

我国现行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了20多年。去年6月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就保密工作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了修改。会后,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地、中央有关部门、部分高校、法学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中国人大网站还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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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毛磊 秦佩华   编辑: 宋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