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2010年04月03日 16:08 】 【打印共有评论0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7]3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 管理,保障中央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我们制订了《中央本 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规范基本支出预算分配行为,保障中央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组成。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中央部门的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或机构运行等)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 是中央部门 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 出计划 , 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第五条中央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六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对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财力安排首先应当保障单位基本支 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中央部门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三)定额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以定员定额为主 的管理方式,同时结合部门资产占有状况,通过建立实物费用定 额标准,实现资产管理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对于基本支出没有财 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基本支出预算可以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 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的收支情况,采取其他方式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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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唐毓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