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询”走进人大监督意义深远
2010年03月12日 16:26中新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国务院部门启动专题询问和质询。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质询”一词的庄重出现,赢得了人大代表们的普遍赞同。中国人大制度走过55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出现“质询”,这是第一次。

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较之询问,质询更为严厉,法律程序也更严格。2006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法院或检察院应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质询案则需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省(区、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提出,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依据《代表法》,全国人代会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本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的质询案。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本级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如果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迄今,无论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未有过正式确认的质询案。今年,“质询”走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视野,这是社会进步、时代发展使然。众所周知,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这些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探索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取得了积极成效,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和方法,推动解决了一大批事关全局和公众关心的重大问题。

今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形成;与立法共同进步的,还有监督方式的新探索。其实,无论是询问还是质询,以及其他一系列监督措施,目的都在于增强监督实效。

有人大代表坦言,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应当更加直接,专题询问和质询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视野,正是对代表关注的积极回应,是凭借有效监督提升“一府两院”服务与管理水平,推进民主法治进程的积极尝试。

回顾中国人大制度走过的55年,一些资深人大代表的评价是,近年来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可以发现立法质量更高,监督力度更大,重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的意识更强,体现了与时代发展相匹配的政治智慧。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方式的新探索,将为各级地方人大带来怎样的启示,值得期待。(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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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丽萍   编辑: 郭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