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行使质询权仍需要勇气
2010年03月12日 03:16京华时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今后要依法开展质询和询问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在10日新闻采访会上表示,依法开展质询和询问活动将成为人大常委会开展日常监督的一种具体方式。

与此同时,在10日下午重庆代表团的第一小组会议室中,有代表提议,“今年重庆代表团也提出一个质询案”“我赞同,我们也要行使质询权”,关于人大质询权的话题让会场活跃起来。

我很愿意将这两则新闻放在一起,一边是官方表态,一边是代表热议,不仅向社会透露出人大质询制度的重启意向,而且折射出蕴藏在代表心里落实质询权的强大愿望。

现代民主社会,公民把权力交给政府,政府就应该随时接受人民的监督。但自现行宪法实施以来,“本身带有一点弹劾性”(彭真语)的质询权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其他诸如“特别调查权”“违宪审查权”等监督权也未能有效激活。如果代表积极行使质询权、提出质询案,不仅意味着代表权力的完全使用,可以提高代表的履职水平和能力,还能进一步促进公民意识,是个不小的进步。

但是,这样一种宪法性的监督权力,最终能否走进我国的政治生活当中,发挥出应有的常态化功能,却有待观察。作为一种较之询问更为严格的监督方式,质询会对政府部门产生巨大压力,甚至产生对政府行为的“不信任”后果,故而会对我国传统的行政权威产生强烈制约。要将人大质询权做实,就不仅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具体的程序性规程,还需要政府部门有一个“优美的转身”,更需要人大代表具备足够的勇气。

优良的政治生活不是停留于文本上的静止状态,而是一个不断争取、践行、发展、创造的过程。激活制度的力量不仅在于制度本身完善与否,更藏纳于人的行动之中。在关注质询程序完善的同时,我们更应关心人大代表是否敢于“第一个吃螃蟹”,是否敢于在今后只要必要就启动质询程序。

依据监督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10名常委委员联名,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即可提出质询案。应当说,这样的程序启动门槛并不高。但就常态化的人大监督而言,尤其是在个别代表仍将审议当“学习”、将不投反对票当“爱国”的氛围中,要将人大代表专享的质询权用至最充分,并形成人大质询政府部门“理应如此”“一贯如此”的传统,还需要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为代表们打气。我们既要在制度路径上为人大代表行使质询权扫清障碍,更需要在提高代表自身素质和参政能力的同时,创造条件方便代表们依法质询,于实践中消除代表们的种种顾虑,以坚实而持久的质询强化人大监督。

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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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达林   编辑: 宋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