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鄂湘: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010年03月12日 15:18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隋笑飞、罗宇凡) 当前水污染防治形势仍然十分严峻,而司法是水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正在此间举行的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呼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行环保案件专门管辖。

万鄂湘委员说,近年来,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在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加强环境司法保护方面做了不少努力,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民事案件少,许多重大污染事故引起的纠纷没有进入司法程序,其原因主要有以下3点:

——对侵害公益性环境权益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现在面临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障碍。

——由于水污染事故调查取证难度大、不易操作、损害结果认定和评估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即便是水污染的直接受害人也不愿或者很难通过司法途径行使自己的诉权,导致目前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数量不多。

——水污染有随水体流动、跨区域扩散的特点,污染与损害分散在多个行政区域。大量的水污染事故实际处于无司法救济的状态。

针对上述问题,万鄂湘委员建议尽快修改有关法律,建立规范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行水污染案件专门管辖。

——修改民事诉讼法,确立公益诉讼原告地位。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对公益诉讼的诉权问题设计出专门条款进行规范,同时也对诉讼程序中可能涉及的举证责任、鉴定、判决类型等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

——尽快建立规范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议国务院就水资源环境保护中国家及公众利益代表人的问题做出专门规定,以利于法院受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

——建立水污染案件专门管辖制度,充分发挥海事法院审理水污染案件的优势。建议修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将海事法院对水污染案件的管辖范围由海上及通海水域,延伸到我国其他水域,全国水污染一审案件统一由10个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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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隋笑飞、罗宇凡   编辑: 郭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