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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辞职的党政领导一年内不得重任原职相当职务
2010年03月31日 22:19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中新网3月31日电 中国官方媒体今日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规定,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文件中第十六条中规定,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文件同时写到,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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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宋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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