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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下半年实施
2010年03月29日 20:55中国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闻发布会全景 中国网 王锐摄影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定于2010年3月29日(星期一)下午15时举行新闻吹风会,请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国城镇化发展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中国网进行了现场直播。

发布会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策研究司司长、新闻发言人尹成基表示,中国是一个二元经济非常典型的国家,大量的农村居民要在城镇化的过程中转移到城镇中来,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转移到城镇来,进入城镇,作为城市居民或者是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如何解决。最近几年,各地都在积极地探索解决进城居住的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第二,城乡之间社会保障制度怎么样实现衔接,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目前城乡之间的保障水平、参保政策有差异,因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不同的。进入城镇的居民,按照我们现在的政策是清楚的,就是依法参加城镇的各项社会保险,享受城镇居民的各项社会保障的待遇。

但是,农村居民之所以能够进入城镇作为一个稳定的、常住的城镇居民,首先要有一个稳定的职业,这是非常重要的。按照现在的政策,有稳定的职业、稳定的收入,就应当参加城镇的各项社会保障,并且也有这个能力和义务参加各项社会保障。

第二个层次是城乡之间的衔接,我刚才讲了,去年年底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办法,从今年开始实施。这就是解决在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障的衔接问题。这个办法规定,你在城镇就业,参加城镇的各项社会保险,在不同城市之间转移就业,这个权益是可以连续计算。如果你回到农村,这个权益到农村也是可以继续有效的。所以,养老制度的衔接问题,从制度和政策层面已经解决了。第二个是将要实施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这个《办法》已经下发,我们各级地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正在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从今年7月1日开始,对在城镇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的就业人员的医保关系,也要实现有效地衔接。这个衔接办法,城与城之间是可以连续的。回到农村以后,你在城镇参加的医疗保障、医疗保险的缴费各种记录,可以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衔接。这在政策规定上也是明确的,我们广大的流动就业人员也非常关注这个政策,从下半年开始这个政策将正式实施。

另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特别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制度。城乡之间,从制度层面上讲也都是全覆盖的,是城乡统一、全面地建立了各种救助体系。最重要的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是我们民政部门负责的一项工作。最近几年,广大农村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建立起来,有效发挥了基本保障的作用。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这些政策和制度将在实践当中认真地探索、认真地总结、不断地完善,能够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为城镇化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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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宋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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