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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令丰田首度赔偿中国消费者
2010年03月29日 18:29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杭州3月29日电题:地方法规迫使丰田开启中国赔偿之门

新华社记者章苒、屈凌燕

目前国内唯一一部对汽车召回赔偿作出明确规定的地方法规,终于迫使丰田章男改变对中国市场“只道歉、不赔钱”的市场策略。

丰田汽车29日下午3时与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签署协议,承诺根据浙江地方法规的规定,对今年召回的RAV4汽车车主赔偿经济损失。这是跨国企业在中国市场实施差别化待遇以来遭遇的最大“失败”。

据了解,汽车召回赔偿在中国尚属首次。浙江这部领先全国的地方法规接下来很可能推动全国各地相关立法的进程。

浙江开创汽车召回赔偿先河

一汽丰田销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永江秀久3月29日率团赴杭,对浙江省工商局提出的制定时间表、上门召回、提供代步车、允许全额退还订金和补偿经济损失五项要求均表示接受。

一汽丰田29日在浙江省工商局签署了一份召回汽车处理书面意见。这份书面意见承诺,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一汽丰田同意对RAV4消费者给予补偿。对已向浙江省各级消保委投诉的消费者,一汽丰田接受浙江省消保委的调处。

意见书还承诺在今年4月底之前在浙江完成全部RAV4问题车辆的召回工作。

丰田公司在书面意见中表示他们将本着尊重法律、尊重客户的原则,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诉求积极、认真地予以回应。

3月14日,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消保委针对丰田召回事件中消费中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提出五项要求:一是明确召回的时间表,加快浙江RAV4问题汽车召回的处理进度;二是为消费者提供上门召回服务;三是在召回维修阶段影响车主使用的,应该提供同型号车辆供车主使用;四是车辆尚未交付的,应当允许解除预约,全额退还订金;五是对于自行返厂召回的消费者应该补偿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29日会谈前一周,一汽丰田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松木秀明已经率团与浙江省工商局官员在杭州进行了5个小时的闭门会谈。这是丰田自1月29日宣布在中国召回问题车以来,第一次正面面对赔偿问题。

地方立法迫使丰田低头

据了解,一周前由松木秀明带队的会谈,丰田公司已接受浙江省工商局提出的大部分要求,主要搁浅在对召回车主赔偿损失的关键问题上。

据了解,丰田汽车此前之所以没有对中国车主进行赔偿,依据的是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没有对召回厂商提出赔偿要求,对于发现汽车存在缺陷,隐瞒不报也不召回的情况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而在美国,因为有法律保障,最高罚款可达10亿美元。

但是2000年出台的《浙江“三包”商品目录》明确规定,汽车属于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其“三包”期限为“一年或1.5万公里”。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这是目前国内唯一一部对汽车召回作出明确规定的法规。

浙江省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成林认为,实施办法是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从法律来说丰田汽车应遵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法规。

“丰田章男在北京道歉时说,他要按照市场所在国的法律,来履行对消费者的义务和责任,潜在意思是如果中国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部分,那对不起我没有义务和责任。”刘成林说。

“但是至少面对浙江消费者,丰田已经不能以中国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为由逃脱赔偿责任了。”刘成林说。

赔偿立法为何仅此一部?

浙江省工商局提出的要求其实参照了丰田汽车在美国市场实施召回的做法,但是丰田汽车一直以中国法律与美国不同为由在两个市场实施差别化待遇。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将这种歧视政策形容为“同声不同步”“同病不同治”“同损不同赔”“同命不同权”。

今年1月,丰田宣布对中国市场75000多辆RAV4汽车实施召回,浙江占了十分之一。

同样作为丰田问题汽车的受害者,受到的待遇却有鲜明的反差。在美国,丰田对受害者提供了“上门召回”的服务,并对亲自驾车返厂召回的消费者补贴交通费用,在汽车修理期间,提供同型号车辆使用。

而在中国,中国车主只能自驾至4S店完成召回,还有可能因零件缺货而多次往返退修。在中国丰田只字未提赔偿。

丰田公司在29日提交的书面意见没有将补偿范围限制在浙江范围内。“虽然是跟浙江省工商局谈,但最终丰田可能还是会将中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市场来改进售后服务。”参加谈判的相关工作人员认为,“如果丰田真的对浙江和浙江以外的省份实施不同待遇,从法律上来说也是行得通的,因为在这件事上,毕竟中国的其他省份都无法可依。”

“法制建设是维权的基本条件。”郑宇民说,“不可否认,目前我们不成熟的市场监管体系、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某种程度上助长了跨国公司的违法行为。”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黄先海认为,跨国企业对中国市场之所以实行差别化策略,许多洋品牌之所以在中国能够逃脱责任,很大的原因就在于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漏洞给了跨国公司以可乘之机。

不过,有人认为在产品质量标准问题和缺陷产品追究制度上,中国迟迟不能向发达国家看齐的原因之一,是因为担心民族品牌不堪一击。对此,黄先海认为,只有在健全法制体系的前提下,才能拥有一个健康的汽车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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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章苒、屈凌燕   编辑: 宋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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