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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对学位“作弊”设置惩处机制 促进学术自律
2010年02月26日 18:02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北京2月26日电 针对近年来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我国将建立和完善对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惩处机制,促进学术自律。

根据教育部网站日前发布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授予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制订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惩治舞弊作伪行为。

根据意见,以下行为都将受到惩处,包括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在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

意见指出,学位授予单位可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作出如下处理:对于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可分别作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对于指导教师,可作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严重败坏学术道德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对于参与舞弊作伪行为的相关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军队系统报军队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目前,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评决机构。意见要求在调查和处理舞弊作伪行为时,要规范程序,查清事实,掌握证据;维护被调查者的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澄清。

意见还强调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道德标准和学术规范,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对学位申请者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在整个培养过程中,都要安排必修环节,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同时要不断深化学术评价制度改革,建立有利于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的、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体系。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指出,我国自1981年开始实施学位制度。此次出台的意见是为了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维护我国学位授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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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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