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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委区政府原秘书长贪污受贿获刑12年
2010年02月26日 13:38广州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本报早前报道的三水区委、区政府原秘书长徐枝荣贪污受贿一案有了最新进展。昨天上午,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依法判决徐枝荣犯受贿罪、贪污罪,涉及贪污受贿及索贿共达180万元左右,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20万元。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7月至2009年4月间,被告人徐枝荣利用自己担任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主任等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人民币110.78万元(其中索贿人民币20万元)、港币6.5万元,澳元2万元及价值港币5万元的高尔夫球杆一套。

此外,徐枝荣还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45.3万元、港币11万元。

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枝荣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合共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20万元。 (记者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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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波   编辑: 郭慧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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