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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新条例:媒体不发灾害天气警报最高罚5万
2010年02月02日 15:19法制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本报讯(记者王永生)昨日,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发布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条例规定,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义务,如果违反将会面临最高5万的罚款。

条例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对于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也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传播。

如果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将会面临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和警告的处理,并且还有可能被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则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该条例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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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永生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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