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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倒楼案经济损失近2千万 事发前隐患被无视
2010年02月02日 07:24新闻晨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6名被告人,从左到右为秦永林、张耀杰、夏建刚、陆卫英、张耀雄、乔磊。

莲花河畔景苑倒楼案昨开庭 检方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起诉6人

监理方:屡提倒楼隐患皆被无视

□晨报记者 谢 磊 实习生 颜开凯

昨天上午9时,轰动一时的闵行“莲花河畔景苑倒楼案”进入了法庭审理阶段。工程项目负责人、承建方、监理等4男2女共6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先后站上闵行区法院第二法庭的被告席。而备受关注的梅都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志琴及梅陇镇原“镇长助理”阙敬德,将在市一中院另案处理。

根据检方指控,“倒楼案”事发涉及违法分包、违规堆土、不具备开挖资质等多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作业行为,最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46万余元,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今天,闵行区法院将继续就本案开庭审理。

直接经济损失近2千万

2009年6月27日5时许,“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整体倒覆,造成作业人员肖德坤逃生不及,被压窒息死亡。经上海华瑞建设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审价,7号楼土建及安装造价共计人民币6692979元。事件发生后,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管小组向购房者赔付共计人民币12768678元。这起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46万余元的倒楼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

经事故专家组认定,倒楼事件主要原因是紧贴7号楼北侧的地带,在短期内堆土过高,最高处达10米左右。与此同时,紧邻大楼南侧的地下车库基坑(0号地库)正在开挖,开挖深度达4.6米,大楼两侧的压力差使土体发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桩基的抗侧能力,导致房屋倾倒。

昨天,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审理的分别是:秦永林,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梅都公司”)“莲花河畔景苑”原项目负责人;张耀杰,上海众欣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称“众欣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夏建刚,众欣公司项目安全、防火工作原负责人;陆卫英,众欣公司二标段项目原经理;张耀雄,“莲花河畔景苑”土方开挖项目原承包人员;乔磊,上海市光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光启公司”)“莲花河畔景苑”工程原总监理。

因“倒楼案”影响重大,庭审现场及可观看实录的第五法庭内座无虚席。

土方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

经法院查明,2006年8月,梅都公司与众欣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众欣公司承建梅都公司开发的“莲花河畔景苑”项目。同年9月,梅都公司与光启公司签订“莲花河畔景苑”《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光启公司为工程监理单位。

2008年11月,秦永林接受张志琴指令,将“莲花河畔景苑”项目的地下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开挖土方资格的张耀雄进行开挖。后秦永林与张志琴为便于土方回填及绿化用土,指示张耀雄将12号地下车库开挖出的土方堆放在7号楼北侧等处。2009年6月,秦永林与张志琴为赶工程进度,在未进行天然地基承载力计算的情况下,仍指使张耀雄开挖该项目0号地下车库土方,并将土方继续堆放在7号楼北侧等处,土方堆最高达10米。

检方认为,作为众欣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张耀杰任由梅都公司将地下车库土方开挖工程违法分包给张耀雄,以及违规堆积土方。夏建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检察、督促指责,对违规开挖、堆积土方行为不予制止。陆卫英明知众欣公司将其指派为“莲花河畔景苑”项目经理,怠于履行职责,任由梅都公司将该项目的0号地下车库违法分包及进行违规施工。而乔磊作为工程总监理,对梅都公司指定没有资质的人员承包土方施工及违规堆土的行为,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有效制止和报告主管部门。

事发前已发现隐患

作为此案中的第一被告,“莲花河畔景苑”项目负责人秦永林当庭认罪,但回答问题时,却屡屡以“不知情”或“基本不下达施工指令”来为自己开脱。秦永林称,他自2008年1月起担任项目负责人,但自己没有建筑工程相关资质。他辩称,自己并不参与土方分包,因此不清楚张耀雄在进行土方挖掘作业时所产生的土方量、工程进展和后续结算。至于张耀雄的土方开挖资质,秦永林干脆表示,他是看到起诉书后,才得知其并不具备相关施工资质。

张耀雄说,他之前开办过一家承办土方开挖等项目的公司,但后因经营状况不佳和国家需要查办相关资质而注销。其后,张志琴和秦永林找到他,将修建地下车库开挖土方的工程承包给他。“我不具备开挖土方的资质,只是找了朋友的公司承担这项工程,事实上我只是个中间人,在现场起联络和协调作用。”张耀雄提及,工地上堆土共分两次。2008年12月最早开始堆土时,土方主要堆放在倒塌的7号楼北面,离防汛墙约10米,离7号楼9米左右,高度约8米。而在0号地库开挖后导致的第二次堆土时,土方最高处达10米左右,离7号楼只剩下2米左右的距离。

张耀雄的哥哥张耀杰出庭受审时,以生病为由,始终戴着一只白色大口罩,致使其声音“混浊不清”。在回答公诉人提问时,他同样以“不知情”来回应,如基坑的养护期、正在开挖的施工现状等,并称其与弟弟张耀雄“基本不联系”。他辩称,倒楼发生前,他已发现堆土过高的问题,同时意识到防汛墙很危险,但很难进行制止。“管理方直接管理施工方和进度,但只有当施工有困难了,才会进行沟通。”张耀杰说,如果管理方和施工方没有“利益关系”,就很难介入管理。他的这一说法,在随后得到了夏建刚的证实。不过,夏建刚在回应公诉人时,仅表示“我只是个跑腿的”,具体情况知之甚少。

项目经理自称只是挂名

陆卫英几乎是带着一副哭腔坐上被告席的,调整近2分钟后声音才恢复正常。对于指控,她表示认罪,但对起诉书中有关“她是项目经理”的说法感到冤枉。

“我父亲在众欣公司工作,招投标需要有项目经理的资质,而众欣公司内,据我所知只有我有资质,因此他们找我担任项目经理。”陆卫英说,自从出借证书之后,莲花河畔项目她就再也没有插手,平时去工地也只是为了看父亲。虽然挂着项目经理的头衔,但她没有负责工程的任何项目操作,那些责任书上“陆卫英”的签名很多并不出自她手。她辩称,自己参与的只是莲花河畔景苑一标的招投标,而二标的具体情况自己并不知情。

对于陆卫英的这一说法,工程总监理乔磊表示,自己看到的相关材料上,“二标项目经理”中的负责人都是陆卫英,很多文件上也都有她的签名。但这些签名是否出自陆卫英本人之手,乔磊无法肯定。她回忆,自己几乎没有看到过陆卫英当面签字,很多签过字的文件都是由资料员拿来的,且陆卫英很少参加监理例会。

开发商无视监理方质疑

夏建刚、陆卫英、张耀雄等人都提及,倒楼案发生前,工程总监理乔磊曾流露出对堆土过高、有可能引发危险甚至倒楼的担忧。

乔磊在庭上表示,根据相关规定,若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工程质量的行为,监理必须先口头提出整改,经劝阻仍不改正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之后再向建设单位报告。虽然之前发现众欣公司有偷工减料的行为,但乔磊对此的监督仅仅停留在口头提出整改。由于开挖的土方堆积在防汛墙与住宅楼之间,之前2号楼就发生过30厘米的可见基桩位移:“我当时向建设方提出过,工地下有暗浜,含水量大,地面承载力低,但他们没有当回事。”2009年6月初,张志琴、秦永林提出开挖0号地库,乔磊因担心堆土太高引发危险未签挖土令,并在开挖前的监理例会上又提了一次:“但建设方说,这是张总(张志琴)决定的事,谁也改不了,我只能作罢。”倒楼发生前一天,防汛墙因堆土过高坍塌后,她开出了监理工作联系单找到秦永林,打算交给他,但秦永林并没有收下:“他还拍桌子冲我吼,结果单子也没有发出去。”[名词解释]

重大责任事故罪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金融学院政法学院院长、国家一级律师薄海豹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刑法》134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据他介绍,重大责任事故罪与渎职罪的区别在于,渎职罪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它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案件构成的主体身份上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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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 磊   编辑: 许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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