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溃坝案原公安局长认罪
但表示受贿与此事故并无直接关系
晨报讯(记者 荀觅)“山西襄汾溃坝事故”主要负责人之一韩春喜,时任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公安局局长,两次收受贿赂4万元。昨日上午,房山检察院以受贿罪对韩春喜提起公诉。
昨天上午10时许,嫌疑人韩春喜被带到庭审现场(左图)。房山检察院公诉人指控,2002年9月,被告人韩春喜,时任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公安局局长。2006年11月和2007年春节前,他两次收受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大股东张佩亮人民币4万元的贿赂。2007年11月,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公安局成立了塔矿派出所筹备组,被告人程香民任该筹备组负责人。2008年1月11日,塔矿派出所筹备组对新塔矿矿区进行执法检查时,新塔矿业有限公司职工暴力抗法,并聚众冲击了筹备组的办公场所。程香民向韩春喜报告情况后,韩春喜指示程香民“以后不要再上山检查”。
此后,因未定期检查,致使新塔矿地区非法民爆物品监管失控,造成2008年9月8日,尾矿库发生垮塌,宿舍区、办公楼和集贸市场被淹没,277人死亡,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到9619万元。韩春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对此,公诉人表示韩春喜犯有受贿罪,因收受贿赂而对新塔矿业有限公司的经营不闻不问。不过对此指控,韩春喜供认确实犯有受贿罪,但受贿与此事故并无直接关系。“收钱时我并没有管理新塔矿的权力。当时之所以收钱,也是因为张佩亮是时任临汾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段波介绍来的,说是有事让我照顾。”
现场辩护律师认为,新塔矿因为地处山西省襄汾县、曲沃县和翼城县交界,所以对民爆物品的监管一直不严,而韩春喜也并未到过大坝,更没听说过大坝。2008年初到发生溃坝时,襄汾县公安局没有给新塔矿批过1公斤民爆物品,反而查获过上千公斤的民爆物品。随后律师表示,不能简单地把韩春喜收受礼金和溃坝的发生等同起来,所以不同意公诉人所说“情节严重”的说法。此案并未当庭宣判,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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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荀觅
编辑:
郑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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